《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制定实施
据吉林省民政厅消息,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计生委和吉林保监局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由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实施意见》从吉林省实际出发,进一步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突出了重点救助对象和重特大病症的医疗救助,强化提升了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能,规范了医疗救助办理。
《实施意见》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城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残人员和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其中,前两类称为重点救助对象,后两类称为一般救助对象。
《实施意见》明确了纳入医疗救助的费用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住院(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额后剩余部分;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门诊费用。
对于救助方式,《实施意见》明确六种:一是参保(参合)资助;二是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基本医疗住院指个人住院的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三是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基本医疗门诊指负担较重的日常普通门诊或购药);四是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指个人住院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五是特殊疾病救助(特殊疾病指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危及生命,但治疗方法成熟、费用可控的疾病,省里规定五种疾病——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慢粒细胞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六是大病门诊救助(大病门诊指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00元的门诊)。
关于救助标准,《实施意见》突出救困、救难,按分类施救的原则确定救助标准。各类直接医疗救助设统一封顶线,重点救助对象不低于20000元,一般救助对象不低于10000元。其中,关于住院救助,年度累计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分段逐段救助(费用段按大病保险起付线15%以下、15%~40%、40%~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划分),补助比例由低段到高段逐段递增,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各段的救助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70%;第三类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部分不予救助,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30%;第四类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设起助线(由各地规定),起助线以上部分给予适度救助。14周岁以下儿童,救助比例上浮10%。
此外,《实施意见》对医疗救助工作的重点环节,包括救助办理、医用药管理、定点医院管理、救助档案管理均做了相应的规范。(新闻慈善促进会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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