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我省妇幼保健工作再上新台阶
1月16日,《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现行《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颁布于1997年。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依据国务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市的好做法,结合我省推进母婴保健工作的成功实践,以及落实国家医改任务、建设江苏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客观需要制定。
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共8章47条,对婚前医学检查、围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重点工作进行规范,在四个方面体现了江苏特色: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发展妇幼健康服务事业中的责任,对机构和服务管理措施作了进一步明确,内容更为完善,刚性约束力更强,更有利于维护妇幼健康服务的公益性质。二是强化了服务保障措施。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根据我省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和能力相对薄弱的实际,突出了服务体系建设在妇幼健康服务中的基础性地位,明确要求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和推进机构标准化建设。三是拓展了母婴保健服务外延。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分别将原来的孕产妇保健和婴儿保健,,调整为围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拓展了妇幼健康服务范围,更有利于促进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事业发展,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四是深化了母婴保健服务内涵。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影响结婚和生育有关疾病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在全省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并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否应当进行婚检做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诊断技术和母乳喂养等工作,根据新的形势提出了规范要求,有利于推动妇幼健康服务规范和质量改进。比如,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在机场、火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妇女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全省母婴保健工作的新形势,为我省母婴保健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进一步强化妇幼健康服务的公益性质,进一步促进母婴保健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母婴健康保障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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