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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2015-01-22 11:54 | 来源: | 浏览 :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护市民健康,根据相关规定,西安市制定《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不得面向个人开展,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网上医疗服务须具备四条件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登载医疗保健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办法》中规定,申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网站或者频道有不少于1人的法律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和不少于1人的医疗卫生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以上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不得冠名“中国”“中华”等

《办法》中要求,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全省”等冠名,不得仿冒其他网站的名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的主办机构,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公开公示咨询专家的相关资质材料,并对发布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健康档案等涉及个人资料的信息。

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必须遵守原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不得面向个人开展,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未经审核将通报通信部门处理

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发布的医疗广告信息必须符合审批的范围和时限,不得夸大宣传,逾期必须予以删除,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淫秽内容,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栏目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未经西安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西安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处理。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的主办单位,如果以提交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将立即予以撤销,并通报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处理。

据悉,《办法》自2015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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