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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率先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从制度破题

2015-03-17 18:14 | 来源: | 浏览 :

  大众网青岛3月17日讯(记者 蒋甜)近日,大众网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于2012年在全国首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广大农村地区,并规定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或伤残等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评估后,可根据失能状况和护理方式享受相应待遇,,从制度上解决了城乡失能人员的医疗护理难题。青岛市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对城乡参保人实现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全覆盖的地区。
  农村参保人可享“长期”护理
  根据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护理保险覆盖范围,覆盖人群810多万人。农村医疗护理保障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史突破,农村居民也可以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长期医疗护理服务。
  社区增设“巡护”
  除原有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原称老年护理)和居家医疗护理外,2015年还增加了社区巡护这一新型的护理服务形式。新增设的的社区巡护形式,符合目前城乡居民实际情况,既可保障参保人基本护理需求,又有利于护理保险制度在城镇和乡村都能得到普遍实施。
  另外,护理服务机构要根据参保人病情和实际需求,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医疗和护理,并明确规定了巡诊、治疗、护理等八个方面的服务内容,提升护理服务机构的专业性、职业性和规范性。
  职工可报销90%
  为适应医保城乡统筹的新形势,综合考量农村医疗护理的实际需求以及护理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成本,确保制度和基金的稳定可持续运行,在新政策中对原有护理保险待遇标准适当做了调整。
  参保职工在专护、院护、家护、巡护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90%,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在专护、院护、巡护报销80%,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巡护报销40%。其中参保人接受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除药品费用以外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费、治疗费、出诊费等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按规定标准支付;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等医疗费用,按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参保人如何申办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申办时,应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保卡和身份证,向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申请表》。护理机构及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和核准建床的病人病情及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审核评估,审批通过的,护理保险待遇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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