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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调整的《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015-07-31 12:01 | 来源: | 浏览 :

    门诊起付线取消、封顶线提高、报销比例提高……昨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了解到,8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调整的《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将大大减少广大职工基本医疗的费用支出,进一步缓解“看病贵”问题。这一政政策将惠及我市19.2万名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办法》调整后,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取消400元企业门诊统筹起付线。以前,企业参保职工到医院门诊就医,当年累计消费400元之后才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从8月1日起,所有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再需要400元“打底费”,即可按比例报销。
    同时,在职和退休人员门诊统筹最高可报费用限额也有所提高,分别从原来的5000元/年、7000元/年提高到10000元/年、12000元/年。报销比例也进行了调整,其中,市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市内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则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 
    其次,《办法》调整后,取消原重大疾病保险。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费用达到市平工资6倍以上,统筹基金承担比例统一为90%。并且将大病保险待遇调整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合规医疗费用及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退休人员保持60%不变;同时新增了吉西他滨等15种大病特殊用药,纳入大病报销范围。
    再次,《办法》对缴费标准和其他方面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取消了原每人每月8.06元的重大疾病保险费,所有在职人员个人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5.5元/月(退休人员不缴费);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原来需要恢复缴费6个月后才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法》将时间缩短为续保缴费满3个月即可享受;针对转外就医的情况,如果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就医的,限台州市范围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二级限公立),其中到台州市以外就医的,需经市域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经转诊自行外出就医的,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特殊病种报销,《办法》调整后,将原需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现取消一年限制。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设起付线。目前,社保及定点医疗机构正进行紧张的系统调试,为确保8月1日新政策能顺利实施,7月31日22时至24时 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暂停医保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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