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亟待完善可操作细则
截至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已实施一周年。一年来,该法的实施使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但与此同时,业内专家认为,在政府投入和责任落实方面,亟待完善可操作细则。
患者权益意识在提高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对政府责任、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和保障等内容都做了规定。
记者采访四川成都多位精神科医师了解到,大家对该法普遍持肯定态度:“能够实实在在感受到患者的权益意识提高了。”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副主任医师邱昌建告诉记者,“被精神病”和将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入院治疗的做法被法律明令禁止,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等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医生权益,“依照法律条文,一条条给患者和家属讲清楚,就不怕他们误解了。”
据成都市精神卫生中心统计,一年来,成都市自愿入院接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有增无减:“该法出台后,我们觉得自己的权益有了法律保护,更加愿意主动入院接受治疗。”采访中,一位精神障碍患者说。
家属“放任自流” 医院“进退两难”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虽然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但在现实中,仍存在法律规定笼统模糊,监护人监护不力等问题。
首先,相关细则缺乏,导致医院救治患者面临“进退两难”。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可随时要求出院。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医护人员也有很“为难”的时候。
“自愿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但由于缺乏相应司法解释,一些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却不能及时被收治。”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副院长王洪明说。一年来,该院精神科医师在出诊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难题,尤其对于流浪乞讨的精神障碍患者。
其次,监护人监护不力也给法律有效落实带来了不小障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主任医师秦小荣说,精神卫生法虽然明确规定监护人、有关单位应协助管理精神障碍患者,但并未说明不协助应该怎么办。一些有暴力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没有得到监护人有效的看护管理,近来多地相继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伤人事件,给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害。秦小荣说,精神卫生知识的缺乏,对精神障碍的歧视和偏见等也阻碍着该法的有效落实。
呼唤可操作细则
接受采访的相关专家和一线医务人员建议,精神障碍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建立全方位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一是尽快出台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邱昌建说,如何既不违反自愿原则,又能让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在这方面,还需国家出台细则,让医院能够具体操作”。
二是增加基层精神卫生防治投入,完善救助体系,加快建设全方位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王洪明介绍,其所在的医院900多名入院患者中,目前至少有10%的患者接受治疗后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自愿出院。“家属害怕患者出院后病情复发,社区康复又没有很好地跟上,这部分患者只好‘赖’在医院里。”他认为,要加快建立院前、院中、院后“一条龙”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
三是加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力度,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合作。
有关专家还建议,可以动员社会组织等多种社会力量,尝试建立一批集治疗、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于一体的精神障碍患者照看服务机构,解决部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和治疗问题。
(原文刊于《半月谈》2014年12期)
(原标题:精神卫生法亟待完善可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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