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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评价医生工作,积极维护医师合法权益

2015-03-10 20:56 | 来源: | 浏览 :

  【李建雪案刑事案件?民事案件?】

  在谈到李建雪案件的司法属性时,邓利强律师从多个角度进行了阐述。他介绍到: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就构成医疗事故罪。在刑法中医疗事故罪追究的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中的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卫生管理法与行政法的部门规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且民事上的医疗事故和行政上的医疗事故是个很大的概念,在这里有可能出现严重不负责任,也可能是技术上的疏忽,,这是民事上的医疗事故和行政上的医疗事故,但是当你构成了医疗事故后,同时出现了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那就不是民事或者行政的医疗事故能解决的,就要追究刑事上的医疗事故罪,所以二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个是过失,一个是主观上的严重不负责任,两者是有很大差别的。然而在有些司法事件中,是构成了医疗事故(病人死亡)就要追究医疗事故罪,这种观念是非常错误的。()

  【法院去追究李建雪医生的刑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在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中,有一个特别重要的要点是“严重不负责任”。那么在李建雪医生这个案子中有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答案是否定的。

  在谈到李建雪医生案的定罪依据时,邓利强律师严肃并声音高亢起来,他介绍到: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制定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严重不负责任表现在脱岗、擅自给病人开展实验性医疗、拒绝诊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纵观李医生在整个事件中的表现,不存在这些严重不负责任情形。

  李建雪医生不存在上述表现。

  事实的回顾是:产妇死亡确实令人遗憾,最终的死因经过省、市医学会都鉴定为产妇死于休克,产后大出血,现在专家对这个观点提出了质疑,原因是产妇的出血量为1500ml,出血量并不是很大,输了800ml血,还补了大量的晶体,这个患者大出血的救治应该没有问题。那么产妇在回到病房一个多小时以后病情迅速的变化,有些专家提出来产妇有可能是迟发性羊水栓塞。由于产妇尚未进行尸检,所以她的死因不是很清楚。在死因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就认定医院有责任,即使医院的救治流程不能令人满意,但是要不要报复性的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答案也是否定的。

  医生在救治病人过程中,没有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的痕迹,有了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就处理相关的所有责任人,是这起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同时也引起我们的思考,全面依法治国的标准是什么。我们说医务人员一定要对病人负责,否则对不起病人对你的托付,医务人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没有统一标准的,但是这些标准建立的前提一定要与国家提倡的公平公正的理念相符。

  【医院与医生是雇佣关系,经济赔偿责任应该有医院承担】

  邓利强律师在谈到医院与医生的关系,以及相互责任时,他说:这就与医院在责任事故处理中的责任和地位有关。首先,医患之间发生这种诊疗行为的时候,双方就建立了契约关系,医疗机构利用自己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给病人提供帮助,医方的当事人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生,每一位医生都是医院的辅助人,帮助医院完成为患者的诊疗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当出现医院事故或者是医疗损害的时候,责任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如果医院有过错,医院有义务赔偿患者方。特别强调的事,如果对患者造成伤害,一定要对患者进行补偿,而且要全额补偿,因为患者付出了很剧痛代价,缩减对患者的赔偿是不符合法理的,也是难以服众的,这也是让医患之间出现激烈冲突的基础,所以医务人员要有这种认知。

  医院作为医生的工作场所,当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以后,医院有法定的义务去保护工作人员的这种权益。当国家权利机关要追究一名医生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首先医院有配合的义务,同时,医院作为一个专业部门,也有拒理力争的责任,反之会当医生感觉到权益无法被保护的想法,这样无法稳定医生队伍。我认为医院在维护医生权益上应该是积极的倡导者和勇于担当的承担者。

  【我国应该建立有效的调解机制】

  在谈到调解机制是,邓利强律师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讲述,他说:现在我国的调解途径包括:人民调解、保险公司的调解、人民法律主持下的调解,除此之外,医患双方在一定金额以下也可以调解。

  有些患者的主张并不是很客观,要的是完全满足自己的诉求,这就是不理性的。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呼吁社会理性,既对患者公平又考虑到医学的特殊性,和医生作为社会的普通人,普通人都要犯错,而犯错不是对某人的报复,而是建立机制填补受伤害者,并找出一种办法防止下次损害的发生,这才是一个理性社会应有的一种姿态。

  2013年6月中国医师协会和天士力集团共同成立中国天士力维权救助基金,这个基金成立的目的,给医生提供帮助,当医生受到伤害以后,负担医生维权的法律费用,这个基金成立以来已经救助了20多名医生,李建雪医生也是此基金的救助对象之一。

  【改进医生的从医门槛、医生的合法收入、相应的管理制度】

  我国的乡村医生、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共有200多万人,由于医学的特殊性,这些医生就需要有相对较高的素质和要求,但现在的水平却参差不齐,有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的学历,这种状态是现代化国家不应有的。尤其是像某些地方,经过两年的中专培训,通过某种途径就能成为医师,这恐怕是与身份是精英的医生不相符的。教育滑坡是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尤其对要从事与人生命相关工作的职业,所以一定要提高医生的从医门槛。虽然我国还有很多贫困地区,但是也不能靠拉低从医门槛来解决问题,是需要靠提高医生的待遇来解决,这在我国也是一直未能解决的问题。把卫生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结合起来,这样才是现代化的管理机制,卫生行政机关什么都想管,但毕竟人力有限,有一些管理还是应该交给专业的行业协(学)会,这样才是一个现代化管人的机制。

  现在的医生已经提高和重视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中国医师协会一直在呼吁,社会应该正确评价医生,我们的患者应该正确看待生命历程,同时作为医生也要积极参与自身的维权,每一个医生的参与对我们职业环境的改善都很有益处。不管是中国医师协会还是中国妇产科在线这样的媒体,还是其他传播途径,当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大家都来发个声,发声的目的就是最终找到社会的公平公正。

  【医疗差错、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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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第一部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规定医疗事故分为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同时配套文件中规定不构成事故的是差错。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改成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面明确取消了医疗差错,明确取消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所以今天的卫生行政法规中,只有医疗事故的概念,没有医疗差错的概念。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的民事概念,自此,医疗事故的概念是行政处理和行政管理的概念,在民事赔偿上就应该着眼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开庭中将会邀请专家到庭进行医学专业辩护】

  我们已经向法院提出了证人出庭的申请书,但是到今天为止还没有得到法院的批准,目前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有陈敦金教授(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产科主任)。同时,陈教授在妇产科领域内,也在积极的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也非常愿意参加这个案子的庭审,向法院阐明这个案子的专业问题。除此之外,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已经致函法院,愿意派专家出庭作证。法院最终能否同意专家出庭还没有答案。

  经过严肃地征求李建雪医生及其家属的意见后,决定是以无罪辩护作为辩护方向。

  希望是不太好结局下的和解,毕竟本案中的产妇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种情况下给死者以安慰,也是我们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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