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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难产所生孩子患脑瘫 家属认为接生医生属无证行医

2015-09-17 22:04 | 来源: | 浏览 :

  2006年2月16日,小羽(化名)在南钢医院出生。三个月后,孩子被医院诊断为脑瘫。魏女士和丈夫陶先生认为,由于医师的处理不当,未能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及时行剖腹产手术,导致难产。最终形成缺血缺氧脑病,导致孩子智力残疾。为此,陶先生和魏女士以小羽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南钢医院告上了法庭。2012年5月27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013年10月,南昌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确认本起医疗事故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陶先生意外发现负责为妻子生产的住院医师吴某,当时还未取得执业医师证。

  不满一审判决,陶先生和妻子上诉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陶先生表示,目前他们已经向公安部门举报了该院医生非法行医一事。

独自玩耍的小羽

独自玩耍的小羽


  孩子出生三个月 被确诊患上脑瘫

  2005年6月,魏女士得知自己怀孕,在怀孕三个月时,去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做了B超和检查,结果显示正常。为了方便,此后每月的产检她一直在离家近的南钢医院做的。

  2006年2月15日21时许,魏女士感到肚子痛住进医院,医生让她待产。

  根据法院笔录显示,16日13时30分,魏女士进入产房,负责助产的有助产士熊某、李某,住院医师吴某和护士程某。

  “我一直生不出来,曾要求剖腹产,但被告知可以自己生产。”魏女士说,17时40分左右,小羽生了下来,他却不会哭。经过20分钟抢救后,终于发出了声音。

  小羽在三个月时被发现异常,对外界无反应,不能抬头,后到江西儿童医院被诊断为“脑性瘫痪”,随后全家去广州、上海多家医院求治,均诊断为脑瘫。

  魏女士认为,由于当时医师处理不当,未能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及时行剖腹产手术,导致难产。

  陶先生说,孩子出生后,,医院未告知家长小孩的相关情况,延误了孩子的治疗,造成孩子脑性瘫痪。

  在孩子半岁时,陶先生和魏女士也曾去南钢医院交涉过此事,但未果。

  一边康复治疗 一边艰难维权

  多年来,陶先生和魏女士夫妇一边帮孩子寻找治疗的办法,一边在走艰难维权路。

  陶先生说,最初,带着孩子在江西省儿童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接受治疗,后去广州、上海等医院求医,但治疗费用高昂不得不回本地治疗,之后就在江西省中医院的国医堂治疗。

  为了节省来回奔波的时间和精力,奶奶带着小羽在医院附近租房治疗,请医生到家里做按摩和针灸,同时每个月还继续在医院做康复治疗。面对巨额治疗费用,陶先生和魏女士开始着手准备通过诉讼来维权。

  2007年11月26日,小羽经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

  2007年12月,陶先生和魏女士作为小羽的法定代理人递交诉状,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18万元。

  “后来我们怀疑医院修改病例,不想将官司作为医疗事故来打,于是撤诉。”几经周折,2012

  年5月27日,法院立案受理了小羽状告江西中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即原南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立案过程就花了几年的时间。期间孩子一直在进行康复治疗,每月要花费六七千元。

  “打官司就为了索要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见到了小羽,他十分好动,却无法正常交流。

  陶先生说,九岁多的小羽只有两岁小孩的智力,由70多岁的奶奶帮着照顾,多年的康复治疗已花去了家中的所有积蓄,随着孩子的长大,今后的康复治疗中最大的开销就是护理费,打官司就是为了索要这笔后续护理费。

  9月11日,江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婉拒了本报采访。

  针对此案,一审期间,医院方认为,医疗行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也不存在医疗过失。同时提出,本案使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案由错误。

  “我们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是因为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里没有孩子最需要的护理费一项。”陶先生说,有人认为小羽是2006年出生,而人身损害形式的侵权责任法是在2006年以后施行的,只能按照医疗事故索赔方案走。

  2013年6月,法院委托南昌市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年10月,南昌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将该起生产纠纷定性为医疗事故,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但这份鉴定书并未对小羽的后续治疗费用及后续护理费作出评定。因此,我曾向法院申请对小羽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都未果。”陶先生说。

  陶先生说,自己也在网上查了很多跟自己儿子相同遭遇的诉讼案,最终,他们都能获得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他不知道自己该如何为孩子争取到这笔费用。

  意外发现当年接生医生属无证行医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陶先生意外地发现,当时在产房负责为妻子生产的住院医师吴某竟然是在2006年12月取得的执业医师证,也就是说当时为妻子生产时,吴某是无证行医。

  记者在2013年5月16日的法院调查笔录中看到,院方承认住院医师吴某是2004年8月本科毕业后分到南钢医院,她于2006年考取了执业医师证,12月发证,在魏女士生产时,吴某的确没有证。

  “法院再次开庭,我们提出医务人员不具备行医资格证,但被告知不具备行医资格证跟生产过程无关,已经确定属于医疗事故,就按照医疗事故赔偿。”陶先生说,2013年3月17日,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86211.68元。

  陶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2014年4月起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9月,南昌中院决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目前,陶先生已向当地派出所提交了“关于对原南钢医院(江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非法行医一事要求立案的申请”,同时,他还将再次为孩子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的索赔金额。

  是医疗事故 还是非法行医?

  本案中,事情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是否只能走医疗事故索赔方案?负责生产的住院医生无证行医,到底是医疗事故还是非法行医?院方责任划分又有何不同?本报邀请法律界人士共同探讨。

  肖卓孝 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 磊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华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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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卓孝:医疗事故,其范围相对于医疗损害而言,仅针对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技术性规范而产生的赔偿问题。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如鉴定程序及结果难以让人接受,存在系统内部人员鉴定的弊端等。根据司法实践,即便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也是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因为医疗事故同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

  郭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项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李春华:采用何种维权方案首先要看本案的定性。如果本案属于医疗事故,且发生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行之后、《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则只能走医疗事故索赔途径。如果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非法行医,则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方案进行索赔。

  是医疗事故还是非法行医?

  肖卓孝: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从事诊疗活动,也包括在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医疗单位实行诊疗活动。但是,取得了助理资格医师证书医务人员,在具有医师资格的医师带领下,从事医师法规定的相应辅助性医疗活动,不是非法行医。如果确实属于无医师资格证书,而从事主要的医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院方使用没有医师资格人员从事接生诊疗活动,那就属于责任事故,不是技术事故范畴,院方有可能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郭磊: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如果存在非法行医的情形,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李春华: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医疗事故罪,则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就本案来说,住院医生构成非法行医,院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医院是否要承担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

  肖卓孝:确定后续治疗费是否必要及费用多少,须有鉴定依据。关于护理费的问题,同样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具体是多少。关于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该不该承担的问题,如果确实是因非法行医导致的,那么法院就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予以支持,因为非法行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排除适用。另外,如果涉及非法行医的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李春华:如果本案属于医疗事故,则根据2002年9月1日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包含有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两项。但如本案属于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应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处理,可以同时主张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且后续治疗费不必等到实际发生后再主张,包括护理期限,都可以通过司法鉴定一次性解决,以减少诉累。

  文/图 记者淦丹丹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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