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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医疗纠纷预防应放在第一位

2015-12-06 21:04 | 来源: | 浏览 :

原标题:减少医疗纠纷预防应放在第一位

  □ 本报记者 赵丽

  □ 本报实习生 王坤

  进入11月以来,宁夏、内蒙古、江西九江、河南长葛均发生了伤医事件。暴力伤医事件屡屡发生,把本已脆弱的医患关系又一次推到风口浪尖。而11月,正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段。

  此前,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实施13年。13年来,针对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几经修补,已经有些不堪重负。

  作为业内学者,北京大学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王岳在仔细研读“送审稿”后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正是缘于伤医事件频发以及当下的医患僵局,国务院起草了“送审稿”。

  据王岳透露,此次“送审稿”的出台还有一个背景,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面很多内容与侵权责任法在民事赔偿上的条款有冲突,所以国务院启动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而这次修订则将名称改为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因为医疗纠纷、医患关系的矛盾不是这段时间才有的现象,大概在最近的10年左右,医患关系一直处于一种很不理想的状态。从目前‘送审稿’的标题我们也能看出来,中央是希望把重点放在预防上,而不是处理。我经常说,治病重要,但是最好还是少生病,所以预防还是第一位的。”王岳解释说。

  “我个人认为,目前修订后的条例回归了其应有的作用。以前我们没有具体的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立法,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由于从民法层面有了依据,所以原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能回归到应有的地位,也就是关注预防和行政处理医疗纠纷这两个方面,所以出台了这个条例。”王岳说。

  据王岳介绍,浙江、天津、上海等地尝试通过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处理医疗纠纷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所以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基础上修订的“送审稿”具有现实意义。“送审稿”将目前各地保险公司运营主导下的调解方式,改为纳入调解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可谓是最大亮点。

  此外,王岳注意到“送审稿”继续保留了医疗事故的概念。据了解,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法院审理医疗纠纷不再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使用医疗事故这一概念,而开始使用医疗损害赔偿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案由。

  “但是医疗事故这一概念还应该继续存续,并回归其原本的职能。实际上,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是在人大没有关于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特别立法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所以其原本职能就应该是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立法,但是被‘无奈’地赋予了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职能。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政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必须继续存续,因为仅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还不能完全覆盖各种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中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王岳向记者介绍说,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中行政责任追究的作用在这些年被弱化、被边缘化的现象亟待纠正。相信伴随着对医院的管办分离改革到位,行政机关对医疗违法行为的纠正作用应当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只有保留医疗事故的概念,才能够与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进行法条衔接,否则将导致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后果的严重医疗损害事件,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和落空。

  同时,王岳向记者介绍说,此次“送审稿”坚持医疗风险社会分担原则,试图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一方面,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让基层医疗机构不会因为人身损害的巨额民事赔偿而影响其经济运转;另一方面,通过医疗意外保险让实施了高风险手术、检查的患者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可以获得令其比较满意的经济补偿。

  “但是,鉴于医疗意外保险不宜全面铺开,所以应该从高危险医疗服务项目开展。”王岳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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