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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司法厅部署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专项活动

2014-06-17 09:42 | 来源: | 浏览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近日,青海省司法厅制定《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方案》(以下称《方案》),在全省部署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

《方案》强调,要紧密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紧围绕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有效遏制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多发态势,将“枫桥经验”青海化、具体化、制度化。一是扎实开展多层面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要进一步延伸矛盾纠纷信息收集触角,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努力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确保对潜在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控制、早疏导,早化解。要主动深入到困难人群多、矛盾问题多的地方开展排查工作,特别是对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土地承包等多发性、易激化的民间矛盾纠纷,要及时了解掌握纠纷苗头。要着重抓好涉及民生的交通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及越级上访、治安隐患、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线索的排查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段,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排查。二是积极推进全方位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坚持上门化解,对邻里、宅基地、婚姻家庭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村(社区)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要入户访问,主动开展访谈,及时调处化解。工作重心下沉,经常深入多民族聚集的村组、社区、市场、企业等部位,及时排查化解各民族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全力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对疑难复杂纠纷、党委和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及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及多年积压且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整合基层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各方力量,集中攻坚,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就地化解。及时有效化解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紧紧围绕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化解热点难点纠纷。认真做好虫草采挖期间的纠纷调解工作,重点是有草山边界遗留问题、目前尚未彻底解决草山纠纷等乡镇、村社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继续做好农民工人民调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农民工纠纷信息,加强对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宅基地使用、劳动报酬、工伤损害赔偿等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加紧做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助推“平安医院”建设,对有暴力倾向的案件或调解过程可能激化矛盾的纠纷,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三是切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广大人民调解员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律七进”活动,教育和引导群众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方案》要求,为扎实有效推进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专项活动作为今年司法行政的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切实研究好、部署好、组织好、实施好。二要狠抓排查化解。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坚持源头治理、动态管理有机结合,解决问题与完善制度有机结合,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坚决防止各类矛盾纠纷碰头叠加,蔓延升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态。三要创新工作理念。要按照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全省人民调解员学习“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平安青海建设的意见》安排,积极探索“枫桥经验”青海化具体措施,认真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实现“三大调解”相互配合、良性互动。四要强化信息报送。要认真编辑简报、信息,介绍活动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及时上报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司法政机关。各市、州司法局要全面及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以月报形式报送Ⅸ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方案》还对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活动步骤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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