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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尾手术后患上缺血缺氧性脑病

2014-09-22 14:50 | 来源: | 浏览 :

  本报讯 (记者李辉)阑尾炎术后,王先生患上缺血缺氧性脑病,为此,王先生要求施行手术的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职工医院进行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双方对簿公堂。9月9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西固区法院一审宣判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职工医院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2.7万元后,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职工医院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2月6日,王先生因被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在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后王先生发生呼吸、循环障碍致缺血缺氧性脑病。2012年2月9日,王先生被转院至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抢救治疗,同年3月2日出院,并再次在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治疗至2012年7月5日。2013年8月22日经中华医学会中华医鉴(2013)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普通外科和麻醉科的诊疗规范,,与患者目前神经功能障碍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符合三级丁等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医方承担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

  对此,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职工医院辩称,医院的诊断和治疗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身体损害是阑尾手术的术后并发症所致;同时,王先生经救治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后,专家一致建议转往省级医院进一步抢救,但家属在省120急救中心转运救护车已经到院等候的情况下,又耽误近4小时才同意转院,所以王先生及家属有耽误诊疗的情形,依法应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

  西固区法院审理作出上述判决后,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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