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2015-01-16 23:21 | 来源: |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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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律师:
我老公有心脏病,平时也不是很严重,能够正常上班。最近一次他晕倒,送到医院,医生说他血管狭窄,需要放支架。在等待手术、住院期间,我老公一个多年未见的战友来看他。一天,我老公觉得身体不错,等医生查房之后,没有输液,就偷偷跑出去见战友,回来之后,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回应说我老公的死与医生无关。请问,,我老公的情况属于医疗事故吗?读者:伍女士
伍女士: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您先生没有按照医院的要求,积极配合治疗,在没有得到医生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放弃正常的治疗,私自跑出去会朋友,由于情绪激动,导致病情加重,突发意外,符合上述法条第五点“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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