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与销售人员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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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简论医药销售企业与医药销售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作者:李超 来源: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笔者最近办理一起医药销售代表与医药企业之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结案后一些思考及办案经验供大家分享。
【案情简介】
王某自2003年开始在沈阳某医药公司工作,负责吉林地区的客户开发及维护和回款工作,自王某入职后一直未和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具有医药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持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开展业务。王某每次回款都是直接回到公司的账户上,然后公司按双方约定比例给王某提成。2010年王某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并未承担任何医药费用,均由王某自费承担。王某认为公司应该为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遂申请工伤认定,但因双方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产生很大分歧。公司认为与王某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王某则认为自己一直受到公司管理和约束并且公司也承担过大量差旅费用的报销,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合同关系。
【争议焦点】
医药公司和王某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评析】
当前,在我国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中,有关药品销售人员管理的法律规范仅见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但是,该管理办法并未对药品销售人员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界定。事实上,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一种是委托代理制,另一种是劳动合同制。
一、委托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的法律依据:
委托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在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中并无法律定义。而营销人员的代理制度在保险业中最为普遍,得到了《保险法》的确认,并有具体的规章加以规范。《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依据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人资格的要求,保险代理人必须符合相应的学历条件和资历经验同时也要通过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我国药品销售行业事实上也普遍借鉴了保险业代理制的营销模式,即销售人员依据《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委托,销售药品并从中获得劳务报酬。
二、劳动合同制的药品销售人员的法律依据:
即使在药品销售行业已经普遍接受了代理制的管理模式,但是并不排除许多公司仍然采取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管理药品销售人员,劳动合同制又称职员制,采取此种方式的劳动者是公司的正式劳动者,双方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要履行劳动法上规定的法律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承担工伤责任等;劳动者也要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与义务,听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及约束,同时要符合公司的考勤管理,并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
归纳委托代理制与劳动合同制药品销售人员主要区别:
一、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合同制的双方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委托代理制的双方关系是民事代理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法调整。劳动合同制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但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主体是平等的,不存在实际管理关系。代理人提供代理销售服务,医药公司依据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支付劳务报酬或提成,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二、待遇不同。劳动合同制的药品销售人员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委托代理关系的药品销售人员一般只获得提成报酬。
三、报酬的性质不同。劳动合同制销售人员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不完全也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委托代理制销售人员获取的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
四、纠纷处理的途径不同。劳动合同制的销售人员与公司发生纠纷后需要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即要先走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才能到法院诉讼;而委托代理制销售人员与公司发生纠纷后可以按照民事案件处理程序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回到本案王某与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也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王某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进行业务开展并拥有医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同时王某也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并报销相关费用。这两个证据明显是矛盾的:一方指向委托代理关系而另一方则指向劳动合同关系,庭审上双方均各执一词。笔者认为在双方就两种法律关系上均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只能依据各自的证据进行判断,裁判机构不能一刀切地将所有拥有医药从业资格人员的划归到委托代理制的圈子内,也不能仅依据双方有考勤要求就确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
一、医药销售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区分委托代理制销售人员和劳动合同制销售人员。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虽然没有确认,但也没有禁止,并有民法和合同法的依据。由于缺乏对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管理的法律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药品销售人员双方关系模糊不清,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签订代理合同,势必会给未来纠纷的处理带来隐患。
因此,笔者建议食品药品销售企业在管理过程树立风险意识,做到未雨绸缪。代理合同中应明确注明非劳动关系,并告知代理制销售人员不享受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也不得要求代理制销售人员遵守企业考勤制度、员工管理制度。
二、药品销售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树立维权意识,注重证据的留存。
劳动者应主动要求和企业签订合同以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旦企业在拒绝和劳动者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应该注意保存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如工作过的带有公司印章的文件、工作卡、工作证还有考勤记录等,避免双方在发生纠纷后劳动者没有任何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
(作者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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