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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医学鉴定死结 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2015-05-09 19:07 | 来源: | 浏览 :

  导读:近些年国内出现了许多杀医事件,这自然是我们不想看到的,然而从侧面印证了医患纠纷的普遍存在。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患方角色,所以如何有效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全社会非常关切的问题,如果患方不选择极端做法,通过合法途径能不能得到维权呢?下面让我们关注一起在上海市发生的医疗纠纷,,患方的维权辛路历程。
    案件背景
    2011年6月27至7月5日刚满3岁的陈天栋在上海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中死亡,死者家属选择了正当维权聘请专业律师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法院。
    2012年1月11日案件在虹口区法院第一次开庭,法院指定上海市医学会做医疗损害鉴定
    2012年3月28日案件第二次开庭,患方依国家法律规定,申请有资质的机构鉴定,并向法院出示“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上海市医学会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答复函”,但法官表示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只能送医学会鉴定,如患方不同意,案件将无限期搁置。
    为了取得医学会非法鉴定证据,患方家属无奈同意去医学会做鉴定,
    2012年7月6日在取得医学会的收费发票等违法证据后,患方家属办理撤诉。
    2012年7月17日向上海市司法局举报医学会从事非法鉴定及法院指定委托非法鉴定机构鉴定的违法行为,可得到上海市司法局的回复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院可以委托医学会做医疗损害鉴定,而医学会在法院的委托下从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
    患方把法院违背国家法律行为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委信访办公室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求助,可得到的回复都是信已转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再也没有下文。
    2013年1月21日为了解更中立的鉴定意见,患方委托了北京第三方机构由多名具备医学背景和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专家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2013年6月3日再次上诉至虹口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法院和医院并不认可北京第三方鉴定意见,法院依然指定必须由上海市医学会做鉴定,患方迫于上海高院的规定同意去上海市医学会做鉴定。
    2013年10月21日法院通知患方申请的“法医临床因果关系鉴定“,不在医学会鉴定范围”,患方表示如医学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可以由法院安排鉴定。
    2014年3月6日上海市医学会对陈天栋的死亡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既没有鉴定人的签字或盖章,也没有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注明;患方依法向法院申请具备合法鉴定专家资质的鉴定人作为辅助专家出庭与医学会鉴定人到庭质证。
    2014年3月31日案件在虹口区法院正式立案
    2014年8月8日案件在虹口区法院第四次开庭审理,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法庭已书面通知医学会专家出庭质证,但专家未到庭。最终由患方邀请的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对医院不符合诊疗规范、病历造假,医学会的鉴定内容不客观、不正确做详细解说,认为医院需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
    2014年9月11日案件在虹口区法院第五次开庭,法院未经任何一方同意私下委托医学会出具书面答复函,试图以该答复函取代专家不出庭应承担的责任(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人未出庭的,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2014年12月25日虹口区法院采纳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做出了一审判决,既不采纳患方请北京第三方机构做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及专家辅助人意见,也未依照卫生部及中华医学会相关诊疗规范进行判决。
    目前,患方对一审不服已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历时近三年多,至今没有得到解决,没有化解这场医患矛盾,更是引起大众对执法者产生许多疑问。
    患方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选择权缺失

     在本案中法院没有给患方选择鉴定机构的机会,指定医学会做为鉴定机构,那让我们了解一下国家关于鉴定的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可见,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资格。

     从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回复函,也证实了上海市、及各区县医学会并没有鉴定资格,医学会的鉴定人也没有鉴定资格。(附:司法局答复书)”。
     为什么上海高院的行为跟司法局的答复以及国家相关法律相悖,把医疗损害鉴定指定到没有鉴定资质的上海医学会做鉴定?
     部门规定和国家法律冲突怎么办?
     上海高院的规定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两部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都知道当地方的规定与国家法律冲突时应当以国家法律为准,何况法院只是一个部门,上海市法院多年来运行着部门规定大于国家法律的裁判潜规则。
     医学会鉴定机构的合法性?鉴定流程的合法性?

     本案中明显医学会的鉴定流程不合法,而鉴定意见中没有鉴定专家的签名或盖章,这将给枉法者创造了机会。
     鉴定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是要确定患方所告的医方是否有过错,以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    
     记者在随后咨询了国内一位不愿意具名的著名民商法专家,国际上,医学会“Medical Association” 是不允许做医疗案件司法鉴定,因为医学会是代表和维护医方利益的。
     上海市医学会是本市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医院和医生会员向医学会缴纳会费。医学会给会员出具鉴定书,是“老子给儿子鉴定”,医学会会员互相鉴定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由于医学会与医疗机构、医生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患者很难相信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为什么鉴定机构监管失效?
     上海市司法局两次给患方的答复函前后矛盾,说医学会没有鉴定许可证,又说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医学会做医疗损害鉴定,在上海高院的授意下医学会从没有鉴定许可证变身为合法司法鉴定机构。而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部门司法局没有起到监管责能,却玩起了踢皮球的技能。
     法院为何故意拖延立案时间? 
     本案从2011年调解不成功后,患方递交诉状后,已经几年时间,上海法院没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的规定依法立案。而是要等到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出来后才给予立案,也就是说只要患方不同意去医学会鉴定,法院不立案,也就没有结案时间,案子也将被无限期拖延,法院的这种行为也成为迫使患方进入医学会鉴定的重要手段。
     法院为什么敢不依法判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员应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上诉人收到沪医损鉴{2014}039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法院通知下医学会鉴定专家拒不出庭作证。然而虹口区法院却采纳没有鉴定许可,没有专家签名和盖章,鉴定人拒不出庭等多重违反国家法律的医学会鉴定意见书进行判决。
     此案件留下众多疑问
      1、 为什么2011年的案件,在起诉后要到2014年才立案?
      2、 为什么上海高院要指定去一家没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医疗损害鉴定?
      3、 为什么上海司法局不敢拿起国家的法律对法院和医学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4、 为什么上海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上鉴定专家不签字?
      5、 为什么上海医学会的鉴定专家不敢出庭质证?
      6、 为什么法院敢违背国家法律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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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一届政府提倡的依法治国的方略下,执法者违法行为还能猖狂多久,我们拭目以待。目前患方对一审不服已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此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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