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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减肥产品应划归到药品范围

2014-06-23 16:22 | 来源: | 浏览 :

  郭元鹏

  常州一28岁漂亮准新娘去年七夕约会前莫名猝死,家人在其卧室中发现一种名为绿S的减肥产品。通过半年多的努力,常州警方终于揭开准新娘死因谜题。原来,这位准新娘吃的绿S减肥产品中含有一种名为“氟西汀”的成分。央视焦点访谈就此调查发现,减肥产品市场鱼目混珠,令人担忧。(6月22日《扬子晚报》)

  爱美,是每一个女子的天性。减肥是爱美的一条途径。当减肥是以生命为代价的时候,减肥也就成了痛伤的悲剧。悲剧的导演是众多鱼龙混杂的减肥产品,其实真正的导演却是执法不严,标准不严。看来,减肥产品需要也喝一杯监管部门的减肥茶了。

  看到这条新闻,我在琢磨一件事情:这起事件的查处,为什么仅仅是公安部门?当然,这是一起涉及性命的案件,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部门,破案自然是警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可是,我们需要搞清楚一个事实,这起事件的发生最值得怀疑的就是女孩室内的减肥产品。既然,这个减肥产品是最大的嫌疑犯,那么介入事件的,就不能仅仅是公安机关,还应该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遗憾的是,对于这起事件的调查,仅仅是公安一家在孤军奋战。

  警方的调查结论虽然出来了,这起事件却无法深入查办下去。对于警方而言,找到了幕后的真凶,也就证明这不是一起谋杀案件,也不是一起自杀案件,他们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也就圆满了。可是,对于这起事件来说,却并没有圆满结束。

  警方是没有权力依据这个线索查办下去的,因为这些产品并不是非法的产品,而是各种批文都健全的产品。接下来就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事情了。“氟西汀”是一种禁止使用的物品,这种物品缘何能够公然被用到减肥产品里?我想,生产企业有责任,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难以推脱的。我们是不是出台一个可以约束监管部门的规定?是不是可以在产品出了问题后,既要追究企业责任还可以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只有在出了问题之后,让监管部门同时受到“牵连”,在产品审批的时候,在广告审批的时候,监管部门才会多些责任心。

  眼下,已经进入了一个市民关注健康,关注美丽的时代。大家对减肥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而眼下的减肥产品又是众多的,质量也是良莠不齐的。减肥产品被大范围使用已经有了20多年的时间了。有了时间的沉淀,这种产品早就理应从起初的青涩变成现在的成熟。遗憾的是,这些产品依然停留在初步阶段,真正能起到减肥效果而且很安全的产品并不多。关键的是减肥产品市场乱象迷离,问题产品接连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需要从民生的高度,对眼下的减肥产品市场,也来次大瘦身。

  监管部门需要做这么几件事情:一是,去伪存真。对市场上假冒伪劣的产品进行清理;二是,重新鉴定。对于已经获得批文的产品,需要全部重新检验,对其生产工艺和标准、原理等进一步核实,不达标的全部退出市场;三是,限制减肥产品的销售,为市民提供更多正确的、科学的减肥方法;四是减肥产品需要划归医药范围,,而不是保健品范围。

  鱼龙混杂的减肥产品是到了喝一杯减肥茶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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