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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顺德三大医疗保险政策

2015-03-17 18:07 | 来源: | 浏览 :

问:今年7月1日后职工医保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如何?

答: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转诊并经市或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准,到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按市内同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支付;
  (2)经市或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准后到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按市内同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的70%支付;
  (3)经市或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准后到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按市内同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的50%支付;
  (4)未经市或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准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问:7月1日起参保人符合什么条件才可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答:今年7月1日起,对于长期异地居住180天以上的退休人员、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和单位派驻市外180天以上的在职职工,,可由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个人)到参保所在市或区社保基金管理局办理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问:未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因妊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对于未能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包括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的,可享受由职工医保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医疗补贴(含产检):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其妊娠期间引起身体不适、流产、病理引产和妊娠、分娩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也由职工医保按有关规定支付。同时,上述人员不能再以参保人未就业配偶身份,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

问:失业人员须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答:失业人员每月按规定签收失业保险金,签收月份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核报,其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未按规定签收失业保险金的月份,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因疾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签收失业保险金的月份,经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批准补发该月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享受该月职工医保待遇。

问:职工医保参保人若已符合出院标准,但拒绝出院,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已符合出院标准时,因各种原因拒绝办理出院手续的,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区社保基金管理局,同时递交有关资料。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确定符合出院条件的,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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