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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看过来:带你了解滨州市居民医保特病政策

2015-09-17 22:59 | 来源: | 浏览 :

  《医保连着你我他》栏目刊出职工医保特殊疾病政策的解读文章后,不少读者打来电话,询问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的有关政策。应广大读者要求,本期《医保连着你我他》栏目,将围绕居民医保特殊疾病(以下简称居民特病)的病种、申请条件和流程、具体待遇等广大参保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大家解读我市的居民特病政策。

  >>居民特病病种增加 新增罕见病种

  我市居民特病制度,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的特病制度的框架基础上建立的。今年1月份,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是目前我市居民特病政策的基础文件,与原城镇居民医保的4种特殊疾病相比,该文件规定我市居民特病为16种。

  这16种特病主要包括:(1)恶性肿瘤放化疗(2)白血病(3)心肌梗塞伴合并症(4)活动性肺结核抗痨治疗(5)重症肝炎、肝硬化(6)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7)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以及心、脑血管疾病异体植入术后综合治疗(8)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9)系统性红斑狼疮(10)脑血管意外伴并发症(11)精神病出院后门诊治疗(12)高血压Ⅲ期伴并发症(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15)股骨头缺血性坏死(16)风湿(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治疗。在居民特病工作开展过程中,为了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就医负担,我市居民特病政策的视野扩大到罕见病人群,血友病和苯丙酮尿症在今年下半年被纳入居民特病病种。目前,我市居民特病病种共为18种。

  据市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只有参保居民在患有特定病种,并且达到一定程度,经过申请和鉴定,获得特殊疾病资格后才能享受特殊疾病待遇。因此参保居民不能将特病病种,与医生诊断的病种概念简单等同。

  >>申请条件和流程 以县区为单位组织认定

  我市居民特病资格的认定,必须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批公示、发证流程。申请居民特病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足额缴纳医保费;两年内因患特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确需长期服药或门诊治疗。

  目前我市居民特病的认定,以县区为单位组织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居民应准备好有关材料,向参保的乡镇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包括以下材料:《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2张。乡镇办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留存,不合格的即时退回。乡镇办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汇总后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县区人社部门将集中组织居民特病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证》。

  同时,我市还对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异体植入病术后综合治疗等5种疾病开通了“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可直接向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就可发证。

  >>尿毒症透析实行定额结算

  我市居民特病在定点门诊的起付线为200元,,政策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特病居民在定点门诊发生的特病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一起合并计入大病额度,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对于需要定期门诊血液透析的尿毒症患者,今年下半年,我市开始执行单病种定额结算的方法,即按照血液透析次数为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最高定额,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每次460元、500元和530元。居民医保每次报销360元,每位患者的透析次数原则上不超过每月14次,同时尿毒症透析不受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的限制,与住院合并使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尿毒症特病居民,如果在定点的三级医院门诊透析每次只需自付170元,在县级医院自付140元,在乡镇卫生院透析每次只需自付100元。这对于需要长期门诊透析的尿毒症患者来说,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政策。□通讯员 王 丹 晚报记者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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