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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逐步完善分级诊疗运行机制和政策体系

2015-11-15 23:44 | 来源: | 浏览 :

  原标题:我省将逐步完善分级诊疗运行机制和政策体系

  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

  2015年12月底前,全面推开分级诊疗工作;到2017年,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力争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到2020年,逐步完善分级诊疗运行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11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建立“健康守门人”制度,有效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在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起相互联系的首诊、会诊、转诊的流程和机制。

  原则上首诊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实施意见》,城乡居民患病,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首次诊治。需要转诊的患者,按照医生建议、患者自愿、双向转诊的原则,,一般遵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市级和(或)省级医院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顺序转诊。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应及时向下转诊。

  参加城镇医保的居民首诊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灵活确定,一般不确定为三级医院。上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接诊参保患者时,应了解其在下级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情况;对越级首诊的患者,有责任告知其分级诊疗流程、基本医保政策,同时尊重患者的自由择医权。

  参保患者在县域内转诊的程序和办法,由各县(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向县域外转诊,须由县级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对于未经接诊的患者,不得办理转诊手续。省、市级医院向下转诊,在诊疗手册或出院证明上出具转诊建议。

  同时,对于在省内救治困难的疾病,一般由市级或省级转诊医疗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出省治疗,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对于异地发病患者或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就近、就急原则进行治疗,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凭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在基本医保规定时间内到统筹地区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由于地理原因,患者在相邻其他统筹区域医疗机构就诊更方便的,可跨统筹区域就诊。

  患者自行要求转外治疗的,降低相应支付比例

  《实施意见》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要求,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不同病种和情况的差别化支付政策。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支付比例,降低属于下级医疗机构诊疗病种而到上级医疗机构诊疗人员的医保支付比例。

  各级医疗机构应结合落实功能定位,按照分级诊疗病种范围进行诊治。属于当地分级诊疗病种范围的,但患者自行要求转外治疗或不履行转诊手续越级诊治的(急诊、抢救除外),要降低相应支付比例。不属于当地分级诊疗病种范围确需转外治疗的,按照基本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县域内分级诊疗病种在县域内住院治疗,推行按病种、按床日付费,支付标准内的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超出支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得转嫁给患者;在县域外住院治疗,实行病种限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明确。

  医疗结构实行转诊负责制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在分级诊疗中的职责。省、市级医院负责为上转患者提供诊疗绿色通道,把符合条件的患者向下转诊;县级医院负责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及时提供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层首诊并做好下转患者的继续治疗、护理及康复指导工作。

  同时,《实施意见》要求,我省实行转诊负责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明确转诊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根据接诊医生建议,负责上下转诊的接洽联系,主动为患者提供连续诊疗和转诊服务。

  同时,我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服务管理。将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内容。各级医疗机构要定期汇总转诊患者情况。对于发生违反分级诊疗协议管理相关条款的,我省将予以警告诫勉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其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本报记者 贠娟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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