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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居民缴医保每人多出10元

2014-07-04 09:24 | 来源: | 浏览 :

  核心提示

  医保政策受到市民的关注。7月3日上午,多位读者、网友给民生连线栏目打来电话咨询医保相关问题,,几位专家权威解答并解决具体疑难问题。

  本期嘉宾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医疗保险处调研员周跃进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副局长陈学静

  城镇居民参保管理处处长宋文斌

  政策信息咨询处副处长孙悦

  医疗审核处副处长唐春佳

  门诊统筹处副处长任莹

  单位参保管理处副处长赵洋

  政府补贴增加40元个人多拿10元

  根据国家要求,今年各地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沈阳2014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0元,同时,对个人缴费部分也作出了相应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平均提高10元(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40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助320元。

  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45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助320元。

  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1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83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320元,政府补助510元。

  若要门诊统筹报销得选定点医院

  居民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但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应灵活选择一所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有多种方式。1.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局及所属分局的门诊统筹窗口办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2.参保人员可到沈阳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3.参保人员可拨打市医保局语音电话96856,按语音提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4.参保人员可通过市区内分布的医疗保险触摸屏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5.参保人员可通过登陆市医保局网站()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多个门诊规定病种取消年度复检

  除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仅限膀胱灌注)外,取消其他门诊规定病种的年度复检。取消年度复检的门诊规定病种患者每半年一次提供户口簿原件就医开药,以验证患者的身份信息。门诊规定病种患者持续12个月未进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自动取消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如需申办按照初检程序办理。自2014年6月1日起取消“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期限为首次明确诊断后60个月”的享受待遇时间限制。

  城镇职工新增两类门诊规定病种

  自2014年6月1日起城镇职工新增两类门诊规定病种,分别是“帕金森病、结核病抗结核药物治疗”。参保人员可去沈阳市胸科医院(88323438—8250)、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结核病分院(62284027)咨询办理“结核病抗结核药物治疗”门诊规定病种;可去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83283260)、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96615—1—10356#)、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28897502)咨询办理“帕金森病”门诊规定病种。

  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可报销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符合急危重症含义的,或发生的疾病符合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范围且危及生命的,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其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均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沈阳日报记者高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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