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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正式出台

2014-10-21 10:35 | 来源: | 浏览 :

近日,烟台市政府下发了《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关系全市近60万人切身利益的城乡统一居民医保政策正式出台,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范围:新的居民医保政策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保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缴费方式、时间及标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00元;政府补助为每人每年360元。各类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居民按一档缴费;其他居民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二档缴费;原参加新农合的可根据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同一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档次一经选定,年度内不予变更。特殊群体按一档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在校学生按学籍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医疗待遇:居民医保基金主要支付住院、慢性病门诊、普通门诊、生育、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按一档缴费的,一级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80%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6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未成年居民、特殊群体享受二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按比例分担,其中居民医疗保险承担80%(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承担20%;超出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慢性病起付线标准为300元,不同缴费档次享受不同的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报销。居民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每人每次定额补助1000元。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的为14万元,二档缴费的为17万元。

来源:地方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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