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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远程医疗争议将根据合作协议处理

2014-12-01 15:00 | 来源: | 浏览 :

  11月17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消息,《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将于11月20日起施行,今后,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规定,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项目。

  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受邀方接受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后,应当告知邀请方,并做好准备工作;对危重和急诊患者要即时响应,对普通和疑难患者在24小时内响应,72小时内完成。不能接受邀请或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邀请方并说明理由。

  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原标题:山西远程医疗争议将根据合作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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