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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医保政策 惠民再度升级

2014-06-17 11:17 | 来源: | 浏览 :

  东北网鹤岗6月17日讯 “我奶奶今天刚出院,药费就马上报销1万多元,太方便了,不用再像以前等上三个月才能报销了。”市民赵云鹏细数着医保政策的好处。

  赵云鹏的86岁奶奶因患脑出血住到市人民医院40多天,花了2万多元。大部分钱是跟亲戚朋友借的。老人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出院时,医保大厅就即时结算药费,极大的方便了他们。

  今年,市人社局在破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医疗费用报销难等问题上,创新思路,深化举措,扎实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极大地减轻了群众看病难的实际困难,让更多的群众享受到了国家医保惠民政策,实现了医保惠民政策再“升级”。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住院医疗费开始实行即时结算制度,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凡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权利。患病后,在定点医院入院就诊治疗发生的符合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只需缴纳个人应承担部分即可出院。

  “我觉得现在入院特别方便快捷了,拿身份证很快就能入院了,打针非常及时,现在医保政策非常好,我婆婆是特困户,享受国家待遇,报销也非常快。”今年80多岁的孙淑英老人前几天突发脑血栓,家人来不及找她的社会保障卡,仅带着老人的身份证就来到医院住院看病。让家人没想到的是,当时仅用了10分钟就办理完了老人的住院手续,得到了及时就诊。

  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今年纳入全省“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实施标准化管理,全市34家定点医院与138家定点药店全部安装了读卡器和身份证识别设备,参保职工与参保居民可持符合国家标准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居民身份证进行入院登记或者刷卡购药,此“卡、证”并行模式我市在全省属首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还进一步向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倾斜。提高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及待遇支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原规定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新增待遇标准5万元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大病医疗统筹待遇支付标准由80%调整为按87%比例报销;新增待遇标准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90%。提高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及待遇支付标准。我市居民医保符合政策规定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原规定的6万元提高到8万元。新增待遇标准2万元纳入门诊大病治疗统筹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当年用于门诊大病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规定的65%提高到75%,待遇标准提高10%。扩大职工与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病种范围。城镇职工医保在原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红斑狼疮、肝肾移植4类病种范围基础上,,新增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白血病、重症肌无力、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帕金森氏病、格林巴利综合征7类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可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我市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病种范围已覆盖11类重大疾病,涉及单项病种50多项。城镇居民医保在原有规定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红斑狼疮、肝肾移植、血友病6类病种范围基础上,新增白血病、重症肌无力、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帕金森氏病、格林巴利综合征5类病种纳入门诊大病治疗可支付范围。提高尿毒症疾病定额结算标准及扩大支付范围。市人社局将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透析治疗定额结算标准,由原规定每人每次520元调整为550元,人均单次提高结算标准30元。将“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诊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参保患者接受门诊透析治疗,当年医疗费报销额度超过门诊大病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标准3万元的,可纳入住院医疗统筹支付范围,并按门诊大病治疗规定比例予以报销,个人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城镇职工和居民参保患者接受门诊透析治疗,取消乙类目录药品和医用材料自付标准,个人不再承担乙类规定自付比例的费用,并将涉及常规所使用的材料费用纳入待遇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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