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费调整为每人每年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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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7-21 | 来源 :人民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刘雪
近日,记者从滕州市总工会获悉,自2014年7月起,滕州市将在职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费调整为每人每年96元,凡续转、新增人员均按这一标准执行。据悉,这笔费用根据自愿原则,由单位全额缴纳,在职职工在享受医保待遇后,可对自付部分进行二次报销,大大减轻了住院职工的经济负担。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工会系统为减轻患病住院职工经济负担,缓解职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搭建的互助互济平台,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补充,被誉为职工的‘第二医保’。”据滕州市总工会互助会负责人介绍,所有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的职工均纳入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保范围。这项活动的资金主要通过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等渠道筹集,原则上尽可能由行政交费,让职工受益,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据介绍,投保后纳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经办机构按60%的比例支付保障金;特殊疾病门诊纳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部分,经办机构按70%的比例支付保障金;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报销条件的,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部分,经办机构按70%的比例支付保障金;对医疗费用超过大病救助最高限额且符合困难条件的参保职工,年底工会再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
滕州市总工会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如某单位在职职工住院花费10万元,医保全额统筹报销后剩余2万元为个人自付部分,如果该职工参加了互助医疗保障活动,其自付部分可按照60%的比例进行二次报销,,个人最终只需承担几千元。“很多职工家庭生活贫困往往是其家庭成员生病,因此,参加在职职工互助医疗保障活动很有必要,能最大程度地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工作人员表示,符合报销条件的参保职工在报销费用时,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携带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或经办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费结算单据、身份证和医疗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市人社局医保服务大厅办理报销手续,当场即可领取保障金。(刘欣)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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