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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拒保 微利经营 个人税优健康险凸显准公益性

2015-08-24 10:03 | 来源: | 浏览 :

  不得拒 微利经营 个人税优健康险凸显准公益性

  个人税优健康险凸显准公益性

  本报记者 叶琪 北京报道

  业内期盼已久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形态终于得以落定。

  8月20日,监会公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指出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而其中不管是“不得拒保”的规定,还是“微利经营”的原则,均被视为是对保险公司在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上的挑战。

  不过,在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看来,此次《办法》体现出的监管趋严不是坏事,至少让健康险市场竞争更理性,“强调的一点就是,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适合做健康险,要想做就要认真把专业化的经营搞好,否则就别做”。

  对于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的试点,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要继续推进,尽快签出第一单,并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政策属性明显

  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尽管商业健康险成为了中国少有的税前列支消费品,但在产品设计上,由于目前国内有2200多种健康险产品,显然不可能给每一个险种都税优。据悉,商业健康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

  根据《办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其中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据悉,医疗保险的赔付概率比其他健康险要高,但也是排在第一位的保险保障需求,对于试点产品仅限于医疗保险,保监会解释称,“保险公司作为支付方,可以通过医疗保险介入到医疗行为的管控中,切实发挥保险公司的优势,规范医疗行为,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真正参与到医改进程中。”

  而选择万能险的形式,袁序成则指出是出于市场化的考虑,提升购买产品的积极性,“身体健康、年纪较轻的人群往往觉得这个产品没用,但如果将其分成当期医疗保险与个人账户,而个人账户部分又具备投资功能的话,可以保证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

  产品是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关键,,而在《办法》明确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管理原则中,“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最受关注。

  “不得拒保”的规定显然突破了商业健康险的一般规则,对此保监会的解释是基于公平性和行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而业内则有观点认为这意味着投保人可“带病投保”,这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对于高风险的人群,保险公司虽然不能拒之门外,但实际上可以通过费率和保险金额的调整来防范高风险。”朱铭来表示。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有一条是“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这说明,保险公司可以对不同的风险主体设定不同的费率。

  另外一项较受争议的规则是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若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显然,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赔付管理,做到应赔尽赔,使被保险人最大程度上受益。“不得拒保,以及赔付率不得低于80%,就已经能看出严格监管的趋势。”朱铭来称。

  准入资格趋严

  近年来,在国家推动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大背景下,不少险企早就预见政策红利释放的机会,并加快了布局健康险业务及健康产业的步伐。但对于多数保险公司的健康险业务而言,盈利依然是一大难题。

  “过去健康险市场有点鱼龙混杂,寿险、财险、专业健康险公司都在卖健康险产品,所以有时在经营过程当中,没有强调健康险业务中对医疗风险特殊的管控、定价以及专业性技术。”朱铭来对此毫不讳言,有的寿险公司卖的健康险,实际上是长期的寿险产品,而财险公司则更像卖的是意外险。

  而《办法》也对参与的保险机构资质进行了明确: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等。

  这在朱铭来看来,此次的准入资格很严格,因此也可视作是监管层对健康险市场的一种重新规范。而业内也普遍认为,一些有实力的大公司会更有能力做这事。

  并且,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要求遵循的“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更显示出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介于基本医保和纯商业保险之间的准公益性质的定位。

  据悉,“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准则是借鉴了发达国家市场的健康险管理经验:对健康险产品的赔付率不得低于一个固定水平,如个险大于80%、团险大于85%。

  记者注意到,由于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的政策属性,监管部门对产品盈利能力实行监管是在市场预期之中,而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关键在于恰当的重新定价机制。“税优产品利润率较低,对利润和新业务价值贡献有限,同时也带来风险管理上的挑战。”中金公司分析师毛军华指出,税优型健康险要可持续发展,建立灵活的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非常重要。

  不过,尽管短期内税优型健康险对保费贡献有限,但并不妨碍业内对其长期潜力的一致看好,尤其在客户获取和深度开发方面。“由于税优的安排,此产品更适合通过团险渠道作为公司的福利进行销售。保险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向未建立补充医疗福利的公司销售此产品,获取新客户;另一方面可以对已有的补充医疗保险客户进行销售,并进行客户继续深度开发,从而销售利润率更高的重疾险等个人险种。”毛军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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