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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2015-10-09 12:49 | 来源: | 浏览 :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州市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钦政办〔2015〕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钦州市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5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区域联动,全面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目标,确保“十三五”医改各项工作顺利开局,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打下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在灵山县、浦北县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细化改革配套政策,力争早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经验。重点任务是:

  1. 破除以药补医,推动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灵山县、浦北县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县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灵山县、浦北县政府,市卫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 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市物价局、人社局、卫计委负责)

  3. 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各县按定编标准所需新增的编制,应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调剂确有困难的,可核定聘用人员控制数,作为购买服务的依据。使用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不办理入编手续,名单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在聘期间与编制内人员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竞争上岗、岗位交流、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制定和完善编制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逐步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人员逐步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结果公开。(灵山县、浦北县政府,市编办、人社局、卫计委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参与)

  4. 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落实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指导医院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鼓励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适应医改要求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与医院事业发展、经济增长、行业水平动态调整,强化绩效考评与单位、职工薪酬相互关系,加强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责任。薪酬重点向考核优秀、业绩良好、公益目标完成好的医院和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重点向临床和公共卫生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健全医院内部分配机制。尊重医院的分配自主权,允许医院根据改革精神和本院实际情况,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本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后在医院内公布实施,公布实施前须将其中的人员经费占医院业务支出的比例、工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送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负责)

  5.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精神及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抓紧推进全市“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完善市县两级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从严控制公立医院(特别是城市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公立医院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6. 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落实公立医院法人地位和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健全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院长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市卫计委、编办、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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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体改函〔2014〕824号)和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强化对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估。将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试点县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在国家及自治区出台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政策后,我市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市卫计委、人社局、医改办负责)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重点任务是:

  8. 进一步完善筹资机制和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可持续筹资机制。实施新农合市级统筹试点,推行新农合就医“一卡通”,加快推进新农合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实行北部湾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同城化,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医保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继续加大异地就医核查和即时结算推进力度,积极探索通过自主协商等方式,开展异地点对点签约核查和异地结算。稳步推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市人社局、卫计委分别负责,市医改办、财政局、编办参与)

  9. 探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密切跟踪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动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提前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期基础性研究,为下一步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市医改办、人社局、卫计委负责)

  10. 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号),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4%以上。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到2015年底,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贯彻落实《钦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钦政办〔2015〕13号),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做好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筑牢重特大疾病保障网。(市医改办、卫计委、人社局、民政局分别负责,市残联参与)

  11. 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因地制宜选择与我市医疗保险和卫生管理现状相匹配的付费方式,不断提高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推行以总额预付为主,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全市所有县级公立医院。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可能出现的推诿拒收病人、降低服务标准、虚报服务量等行为的监管,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市人社局、卫计委分别负责)

  12.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和自治区相关实施意见精神。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补充型健康保险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扩大支付范围改革途径。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有关制度,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意外险等为补充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形式。(钦州保险行业协会、市人社局、卫计委负责)

  (三)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序推进村卫生室、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重点任务是:

  13.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鼓励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属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不低于60%,采购金额不低于30%,其他二级及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及采购金额不低于30%。保留合理的中药饮片价格加成。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逐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市卫计委、医改办、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4. 巩固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发改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新机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5〕37号),巩固完善“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新机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招录的新机制人员纳入编制部门编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提高基层岗位吸引力,并将公开招聘人员权限下放县级负责,及时充实和稳定基层医疗卫生队伍。认真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托低不限高”的绩效工资政策,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全面落实政府财政补偿、专项补助、一般诊疗费、公共卫生经费等保障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市卫计委、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分别负责)

  15.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大专(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加快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提高一般诊疗费标准和乡村医生收入。探索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落实《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等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政策,建立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卫计委、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大力发展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2015年底,力争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有所增加。重点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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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贯彻落实《钦州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钦政办〔2015〕68号),进一步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制约因素,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完善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市县两级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逐步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负责)

  17. 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并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市卫计委负责)

  (五)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进一步保障药品供应和质量安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重点任务是:

  18. 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自治区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支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市卫计委、人社局、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9. 深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积极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医药分开。进一步提升药品流通领域服务水平和流通效率,努力构建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市商务局、工信委、卫计委、发改委、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0. 积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市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负责)

  21. 保障药品供应配送。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鼓励结合实际推进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行政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实行信用等级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其中标资格。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并完善储备制度。保障儿童、老人用药,支持探索部分罕见病用药供应保障措施。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市卫计委、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六)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重点任务是:

  22. 继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切实抓好县医院和县中医院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工作。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分别负责)

  23. 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根据自治区分级诊疗试点意见,制定我市分级诊疗试点实施方案,综合运用医疗、医保、财政、价格等手段,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就医制度。落实基层首诊。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研究制订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疾病诊疗范围,形成急性病、亚急性病、慢性病分级分类就诊模式。(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七)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重点任务是:

  24. 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2014年的35元提高到40元,农村地区增量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便农民就地就近看病就医。调整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展监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抓好电子健康档案的建档、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探索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新模式,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市卫计委、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市残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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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支持并参与建设自治区、市、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6大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推进公立医院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医院诊疗行为管理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信息系统,配合自治区级平台建设,扩大远程医疗系统应用,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负责)

  26. 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贯彻实施《广西医药卫生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3-2020年)》,探索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加大对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强化对基层乡村医生的教育培训力度。在医学人才培养中要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鼓励引导应届毕业医学生从医。以广西青年医学英才培养计划为平台,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成果。完善县级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突出技能和服务质量考核,淡化论文和外语要求。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成自治区安排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加快推进市一医院、市中医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简化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定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相关手续。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我市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方案,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医生到基层多点执业。加大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27. 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监管和执法能力,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公立医院每年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依法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贯彻落实《钦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钦政办〔2014〕28号),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涉药、涉械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市卫计委、司法局、人社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八)深入推进广西特色医改工作。结合实际,加快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严控当前艾滋病高流行态势和地中海贫血高发趋势,继续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和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实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新突破。重点任务是:

  28. 深入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落实《广西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各项保障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综合防治干预措施,围绕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数和降低病死率的“两降”目标,加强县、乡、村三级防艾网络规范化建设,促进防艾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加强市一医院艾滋病治疗专区等治疗体系建设。提升救治能力,建设新一轮综合防治示范区,探索防治工作新模式。积极配合公安系统探索和推进“特殊监区”建设,不断加强艾滋病传染源管理。(市防艾办、卫计委、公安局负责)

  29. 加强地中海贫血防治能力建设。继续推进母婴健康“一免二补”幸福工程和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加大地贫基因诊断和产前诊断补助工作,减少重症地贫儿出生。进一步健全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技术网络,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力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造成的家庭和社会的疾病负担。指导基层优化配置妇幼保健服务资源,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优化产科、儿科资源配置,适应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的服务需求。(市卫计委、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30. 继续实施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计划。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中医药壮瑶医药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全力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名医、名药、名院”战略工程。加快市中医医院迁建、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迁建、钦北区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浦北县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等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中医药壮医药服务体系。继续加强中医壮瑶医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开展中医药壮瑶医药优势病种筛选和评价。继续推进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力争到2015年末,全市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的乡镇卫生院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科技传承与创新,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创新中药民族制剂。(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编办、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层层分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切实将各项医改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二)落实政府投入。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将政府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将各级财政医改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绩效考核。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监测和效果评估,实施绩效考核。加强定期督查,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进行整改。鼓励加强探索,积极总结地方经验,并及时将好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政策。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做好医改政策解读。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通报医改进展成效,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调动各方特别是医务人员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2015年钦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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