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普爱思并非个案 虚假广告其实是非处方药的流行病
在“神药”莎普爱思跌下神坛之后,更多非处方药(OTC)的虚假广告问题引发了关注。
在国家食药监局官网披露的违法广告名单中,因违规宣传非处方药上榜的企业比例非常高。根据《法治周末》的统计,食药总局披露的近年来违法广告企业名单中,上榜的企业共计有82家,其中涉及药品虚假宣传的企业为44家,因违规宣传非处方药而上榜的企业达33家,占总名单的44.24%。
相对于需要经过医生处方才能获取的处方药,非处方药在出售、使用以及广告宣传渠道上的确自由度更大。
2001年底,中国第一次修改的药品管理法出台,明确区分了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其中非处方药是指那些消费者不需要持有医生处方就可直接从药房或药店购买的药物,这些药大都用于多发病、常见病, 如感冒、咳嗽、消化不良、头痛、发热等。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下称《标准》)进一步对药品广告做出规定,药品广告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才能发布,同时广告需报食药总局备案。而在广告发布渠道上,规定了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但没有对非处方药广告在大众媒体上的发布做出限制。这意味着非处方药广告开始可以通过大众媒体渠道对公众直接传播。
虽然《标准》也对“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做出规定,比如要科学准确、不能在功效和安全性上与其他药品作对比、不能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等。但是,当非处方药广告逐渐成为医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在法制环境较宽松、监管不到位、处罚不严的社会环境下, 这类广告乱象日趋严重。
以食药监总局公布的近期虚假宣传广告名单为例,“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扩大宣传治愈率或有效率、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作功效证明”等问题的广告内容非常普遍。
比如,被点名的陕西君碧莎制药的非处方药“百癣夏塔热片”、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舒筋定痛片”,其广告都存在“症状完全消失”、“杜绝复发”、“全根除”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内蒙古蒙奇药业生产的非处方药、中成药“清血八味片”在电视广告中通过患者口吻称:“20多年的心脏病患者,吃了清血八味片,把血栓排出体外,血管得以彻底清洗,心脏病和高血压都没问题了”等,一方面病患主观判断无法证明药物有效性,另一方面声称对上述复杂病症有治愈作用,明显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国内一些中成药产品广告仍存在严重漏洞,会声称对心血管、哮喘等更复杂、严重疾病有治疗效果,这在未来也很可能会出现问题。因为这类复杂疾病不能根据患者主观判断来评判药物有效性。”医药行业专家黄东临曾对界面新闻称。
跟“莎普爱思”一样,许多通过大众传媒对公众洗脑的“虚假广告”药品也属于非处方药。在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眼科主任崔红平提供的一份医生圈流传的“假药”名单中,莎普爱思滴眼液、曹清华薏辛除湿止痛胶囊、鸿茅药酒等都多次被食药监局通报违法。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统计,曹清华胶囊因为涉嫌虚假宣传曾多次被各地相关部门曝光、处罚超过10次,而且曹清华的专家身份也多次被媒体查证不实;最肆无忌惮的要属“每天两口,健康长寿”的鸿茅药酒了,《健康时报》曾梳理近十年的公告文件后的不完全统计结果显示,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浙江、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非处方药广告的虚假广告问题屡禁不止,反映了食药监局监管体系的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在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下,许多医药企业仍在“铤而走险”。有些企业在一个地区被查后又在另一个地区另起炉灶,也有不少企业早已将违法费用预算在广告费用中。
“部分医药广告宣传时会有意避开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的界定,只能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进行处罚,即使这类企业有违法所得,也只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盛表示。
另一方面,国内医药企业的广告投入远高于研发投入,这种情况很可能导致药品临床价值不高、医药价格虚高等问题,而通过“砸钱”投广告获得巨大商业利益的企业也很容易忽视其对公众和社会的责任。
根据食药监总局广告申请数量的排名,《法治周末》梳理了排前5名的上市药企在广告和研发支出上的情况,包括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产品阿胶)、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产品藿香正气口服液)、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产品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产品云南白药膏)、莎普爱思(代表产品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其发现,这5家以非处方药产品的经营为主的上市药企,近四年的广告与研发支出存在明显差距,并且广告费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其中,不少知名上市药企每年广告支出以“亿元”计算,而研发支出则用“万元”计算。
“如果一个医药企业只从商业角度,通过砸钱做广告而不是临床价值表现来证明其市场价值,那么迟早有一天会出现风险。”黄东林表示,国家应该在政策层面加强引导。
实际上,由于非处方药通过大众媒体传播虚假广告现象严重,食药监总局曾在2012年酝酿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禁止处方药广告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但一刀切全面禁止的做法遭到许多医药企业和专家的反对,称此举可能会导致依法企业被波及或重创,以及在缺乏足够药品知识传播渠道的情况下,也会损害公众对于药品使用的知情权。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平衡,这一限制性规定没有出现在2015年新修订的法规中。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朱嘉亮曾在“规范非处方广告监管的对策研究”中提出,各级药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批,并建议调整广告内容以说明书为准,或在广告内容中添加相关安全性知识;提高违法广告各方主体的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在收集违法药品广告时,为消费者、医疗保健专业人士等提供多元化的投诉、举报渠道;此外,加强对公众的药物知识普及也十分重要。
据了解,目前食药监总局已制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送审稿)》,进一步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领域产品的广告审查提出规范。该办法目前已进入法制审查阶段,并公开征求了意见,将按照立法程序加快后续推进。
针对现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一些没有明确的问题,食药监总局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快研究制订相关技术标准指南,督促指导各地从严审批广告,同时也将加强对药品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情节严重的,一律撤销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并依法采取公告、暂停销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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