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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无权自处医疗事故

2015-07-31 11:35 | 来源: | 浏览 :

个体诊所无权自处医疗事故

  在上一期的《律师进社区》栏目中就医疗事故赔偿的行政调解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在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医患双方还可以采取哪些调解方式呢?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本期栏目就此继续为读者答疑解惑。

  解答:医疗事故调解的方式还有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这时所说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是指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该诊所无权自行调查处理。时报记者 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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