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主观病历”复印,不能再拖
东方评论
早报特约评论员 李国炜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送审稿”脱胎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最醒目的变化是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相关规定,同时将“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机制,上升为法规。
上述变化解决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规范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途径,值得肯定。但“送审稿”也存在诸多不足,诸如对广为诟病的鉴定二元化(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并存)问题未能提出解决方案。除此之外,“送审稿”在如下方面仍有较大的努力空间:
第一,建立“病人约章”制度。权责清晰、系统编撰的“病人约章”不仅能够引导病患合理就医,而且能够指引病患如何运用法律来理性解决纠纷,同时还可以间接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基于此,欧美日发达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医院一般公开发布其病人约章,向病友解释使用医院服务时应有的权利及义务。鉴于我国病人权利规定散见于《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现状,“送审稿”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病人约章”制度,规定医疗机构制定发布“病人约章”的义务。
第二,开放全本病历查询。“送审稿”延续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将病历资料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前者主要指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等,后者指化验单、医嘱单、化验单等),仅允许患者复制“客观病历”,不允许患者复制查阅“主观病历”。其理由是“主观病历”多是对患者诊疗时各抒己见的讨论记录,不同的医师、病程的不同时期均可能出现不同结果,甚至出现相反的观点或意见,不宜公开给患者,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但医方的处理容易引发患方认为医方故意隐匿病历的怀疑,,造成病患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信任。在不涉及重大治疗原因和第三人重要权利下,开放全本病历查阅、复制已是时代潮流。如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规定,“根据请求,必须不延迟地给予患者查阅完整的、与之相关的病历机会,除非其查阅显著妨碍治疗或者第三方的重要权利。对于查阅的拒绝必须说明理由。”
开放全本病历的查询、复制不仅能够帮助患方更方便地了解医疗服务的运作细节,以公开和透明促进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还能增进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沟通和理解,有助于在良性互动中建立彼此信赖的医患关系。基于上述理由,建议“送审稿”赋予患方查阅、复制全本病历的权利。同时,考虑到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和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体现的是不同的学术观点、医学探索和经验总结,建议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将其从病历的范畴中撤出,可作为学术资料或医疗质量资料单独保存。
第三,引入新型惩戒方式。惩戒医务人员违反从医规范的方式多局限于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上述惩戒方式自然能够威慑行为人采取更谨慎的行为,但并不能为医务人员具体如何规范行医提供直接的指导,尤其是涉及法律、伦理的方面。
为此,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医师法的规定,在予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同时,“命接受额外之继续教育或临床进修”。在著名的泄露台中市长胡志强病历案中,台中市医师惩戒委员会就援引这一规定给予当事医师“警告,并接受额外二十四小时之医学伦理继续教育”的惩戒。如此一来,医务人员不仅知错,更知错所以然。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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