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谁的自由?如何自由?为什么自由?
“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都是我们所珍视的权利,但两者之间是否可能存在冲突?”
美国耶鲁法学院院长罗伯特•波斯特在他的新书《民主、专业知识与学术自由:现代国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论》中探讨了这一问题,本书评系中文译者左亦鲁(耶鲁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候选人)撰写。本文删节版曾发表于2014年《读书》第2期。
在人们一般的理解中,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间是一种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学术自由是言论自由下属的一个分支,而言论自由的基本逻辑和原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学术自由。
但波斯特认为最大的谬误莫过于把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混为一谈。在他看来,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应分别服务于民主正当(democratic legitimation)和民主胜任(democratic competence)这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民主正当意味着言论自由可以使政府变得“正当”,即言论自由可以帮助政府建立作为一个民主政府的正当性;民主胜任则被波斯特定义为公民个人“认知能力的增强(cognitive empowerment)”,换言之,学术自由的价值在于它使公民能够“胜任民主”。
因此,在波斯特的理论中,“自由”不可笼统言之,“民主”也非易事。言论自由(民主正当)在公共意见领域要求平等、宽容,内容和观点中立;学术自由(民主胜任)在知识领域却要求权威性、选择性和“歧视性”,因为这关乎“明智意见的形成”。
这意味着,对于那些并不“胜任”的专业言论,政府有理由予以惩罚甚至禁止。
波斯特打破了很多人对学术自由玫瑰色的想象,很多时候,他反倒更像是在展示学术自由是多么的“不自由”。学术自由只保护符合“专业规范”的学术言论。民主胜任之下学术自由的逻辑就变成了:为了享受学术自由,学者必须服务于民主胜任;而为了服务于民主胜任,学者必须首先保证自己是胜任和够格的。
换言之,学术自由是有“门槛”和资质的。我们要想主张学术自由,必须首先证明自己“配得上”学术自由。而当专家学者就公共议题发言时,他们应受言论自由而非学术自由的保护。也就是说,我们应该让“言论自由的归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归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谁的自由?如何自由?为什么自由?
左亦鲁 (耶鲁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候选人)
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都是我们所珍视的权利,但两者之间是否可能存在冲突?在《民主、专业知识与学术自由:现代国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论》全书开篇,耶鲁法学院现任院长、著名宪法学家罗伯特·波斯特(Robert Post)教授抛出了这一问题。波斯特所针对的对象非常明确——他要挑战的正是美国理论和实务界长期以来对学术自由的主流理解。这种观点往往把学术自由视作某一类特殊主体——“学者或学术机构”——的言论自由。在这种观点看来,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间是一种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学术自由是言论自由下属的一个分支,而言论自由的基本逻辑和原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学术自由。
美国耶鲁法学院院长罗伯特·波斯特
但波斯特认为最大的谬误莫过于把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混为一谈。在他看来,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应分别服务于民主正当(democratic legitimation)和民主胜任(democratic competence)这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这两种权利从而应有各自完全不同的基础、逻辑和原则。具体而言,民主正当意味着言论自由可以使政府变得“正当”,即言论自由可以帮助政府建立作为一个民主政府的正当性;民主胜任则被波斯特定义为公民个人“认知能力的增强(cognitive empowerment)”,换言之,学术自由的价值在于它使公民能够“胜任民主”。
这是一本关于学术自由的书,但又不仅仅是。本书的副标题“现代国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论”暴露了作者的“野心”。波斯特要构建的是一套第一修正案理论——而不只是有关言论自由或学术自由理论。通过“民主正当 vs. 民主胜任”这样一种两分法和二元结构,波斯特一改第一修正案之下言论自由“一家独大”和“只手遮天”的局面,把民主胜任和学术自由放到了一个与言论自由并驾齐驱的位置。之所以如此“拔高”学术自由,倒也不是因为波斯特比其他人更热爱这项权利。答案同样隐藏在本书的副标题之中——这种重视是基于波斯特对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的认识。
“要想生存和发展,任何一个现代社会都需要专业知识。”——在波斯特看来,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对专家和专业知识的高度依赖。现代社会的运作和治理正是建立在这些专家和专业知识之上。作者喜欢举这样一个例子:要回答香烟是否会致癌或钚-239的半衰期是否是24000年,抑或是否应该提高关税这样的问题,普通公民和民主政府在决策时除了相信和依靠专家和专业知识外别无选择。可培养一名专家需要多年的训练与选拔,,专业知识更是只有通过极其复杂严格的专业和学科实践才能被生产和复制出来。因此,专业知识以及能够制造这些专业知识的专业实践才是波斯特真正的关怀所在;而之所以选择学术自由,是因为这是目前我们所拥有的保护此类知识和实践最有效的法律武器。
基于“民主正当 vs. 民主胜任”的两分法,波斯特对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的理解放在一起,两者共同构成了他为现代国家量身打造的第一修正案理论。
学术自由:一种特殊的言论自由?
如果说波斯特试图把学术自由从言论自由的遮蔽下解放出来,主张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应围绕民主正当和民主胜任分别建构和展开,那么他所反对的正是那种通过言论自由来想象学术自由,或把学术自由视作“学者的言论自由”的观点。而后者恰恰代表了美国国内对学术自由的主流理解。
沃尔特·梅兹格(Walter Metzger)曾指出美国主要存在两种对学术自由的定义:一种是学术自由的“职业定义(professional definition)”,另一种则是“宪法定义(constitutional definition)”。前者是指包括大学管理者、教授、研究人员在内的学术共同体就学术自由所形成的共识,其代表是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AAUP)的《1915年关于学术自由原则和学术终身制的宣言》(以下简称《1915年宣言》)和《1940年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制原则的声明》(以下简称《1940年声明》);后者则从法院的判决和法学家的著述中发展而来,它代表了法律共同体对作为一项第一修正案权利的学术自由的通行理解。无论是“职业定义”还是“宪法定义”,两者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用言论自由去“保护”学术自由的倾向。
#p#分页标题#e#在学术共同体内,这种倾向的代表是《1915年宣言》和《1940年声明》。直到今天,这两份文本仍具有不可动摇的经典和权威地位,它们奠定并主宰着美国人对学术自由的思考和讨论,其中有关“三大自由”的定义影响尤为深远。二者都把学术自由定义为包含“三大自由”:(1)学者研究和发表的权利;(2)学者在课堂上讲授和教学的权利;(3)学者发表校外言论(extramural speech)的自由。细看之下不难发现,“表达”与“言说”无疑构成了上述“三大自由”的核心;或者说,“三大自由”所列举的几种“行为”或“活动”——无论是“研究和发表”,还是“讲授和教学”,抑或“校外言论”——均可被抽象或化约成与表达和言说有关的活动。在这种定义下,将学术自由理解为“学者的言论自由”似乎倒也并无不妥。
在法律上,上述倾向则体现在美国最高法院有关学术自由的一系列判例中。学术自由“宪法化”的历史并不长,它诞生于美国上世纪五十年代麦卡锡主义的阴影。1951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案(Sweezy v. New Hampshire)标志着学术自由正式成为一项受宪法保护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在1967年,最高法院进一步提出了“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殊关切”这一著名观点(Keyishian v. Board of Regents)。如波斯特所言,第一修正案长期以来都被主要用于保护言论自由。无论学者们是否愿意,他们都不得不承认在最高法院对第一修正案的解读中,言论自由一直具有某种笼罩性或统治性的影响。而伴随着有关判例的逐渐丰富和发展,最高法院也日益把第一修正案原则——特别是言论自由的原则——适用到学术自由。当前美国司法和学术界对学术自由的最大争论——所谓学术自由的“机构化进路(institutional approach)”和“个人化进路(individual approach)”之争——正浓缩了上述倾向。这场争论的焦点在于学术自由究竟首先应该属于作为机构的大学,还是作为个体的教授。但争论中的这种“异”却恰恰体现了双方的“同”——双方其实都是以言论自由为模板将学术自由想象成对表达自由和自主等利益的保护;换言之,双方其实只是在争论谁是权利的主体,但对于学术自由这一权利的性质和逻辑并不存在根本分歧。
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与第一修正案理论
波斯特在本书中不仅要对学术自由“正本清源”和“拨乱反正”,他更试图构建一套完整的第一修正案理论。
明白了波斯特的问题意识,我们也就清楚了应将本书放在哪一条学术脉络中阅读。显然,被我们拿来参照对比的更多应是第一修正案著作,而不仅仅是有关学术自由的理论。在美国法学院绝大多数第一修正案案例教科书中,1919年的申克诉美国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都被视作第一修正案“第一案”。在此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学者们主要发展出了三种第一修正案理论。它们分别是思想市场理论(Marketplace of Ideas Theory)、共和主义理论(Republican Theory)或自治理论(Self-Government Theory)以及自主理论(Autonomy Theory)。按照波斯特的说法,这三种理论分别代表了三种对第一修正案目的(purpose)和所服务价值(value)的解释,它们依次为第一修正案的案的认知(cognitive)目的、政治(political)目的和伦理(ethical)目的。
作为一名第一修正案学者,波斯特的学术出身和渊源可被归为共和主义理论一派。第一修正案的共和主义理论并不复杂,如其名字所示,共和主义理论家聚焦于第一修正案与美国共和政体间的关系。共和主义理论认为一切可以对美国共和政体做出贡献的言论(甚至包括一些活动)都应受到保护。由于不少学者都将自治视为美国共和政体的核心,因此共和主义理论往往又被称为自治理论。作为一种第一修正案理论,其起源可被追溯至布兰代斯大法官在惠特尼诉加州案(Whitney v. California)中文采飞扬的附议;但对其最早也最为系统的阐述来自美国著名教育家、哲学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
米克尔约翰同样把自治视为美国共和政体的核心,而自治的关键则是选举。不过,米克尔约翰对选举的理解要比同时代的其他学者更为全面和深刻。他认为自治并不是简单地把选票投入票箱,真正成熟、健康的自治要求选民在投票前必须对相关议题和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并拥有足够的判断力去做出理性的选择。第一修正案的目的和价值就在于帮助公民实现真正的自治。因此,第一修正案保护所有能够帮助公民更好地自治的言论和活动。用米克尔约翰自己的话来说,一切能帮助公民“更好地投票(to better vote)”的言论与活动都应该被保护,这其中除了典型的政治言论,还包括科学、艺术、文学、哲学和教育等在内的“非政治表达”。或许与米克尔约翰自己是教育家和大学校长而非法律人出身有关,他的整套理论都是建立在言论的“教育和信息性功能”之上。在他之后的共和主义理论家们虽然学术与政治观点各异;但万变不离其宗,他们都认同第一修正案的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可以促进美国共和自治政体的言论。波斯特的理论同样建立在第一修正案与美国政体间的关系上。但他对共和主义理论又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改造甚至颠覆。
波斯特视公共意见(public opinion)为美国自治政体的核心。受麦迪逊“公共意见是每个自由政府的真正主权”著名论述的影响,波斯特认为真正的自治政府,就是一个由公共意见统治的政府。公民只有在认为自己是所服从法律的真正来源时,他们才会认为自己是在统治自己。而只有确保每个普通公民都有机会影响公共意见,并保证政府对公共意见有所回应,公民才有可能建立在对政府的归属和认同感。因此,言论自由所要保护的就是这个能够影响和塑造公共意见的过程——公共对话(public discourse)。唯有如此,公民才会认为他们是在自己统治自己,他们的政府是一个自治政府。民主正当的意义正是体现在这里——言论自由使公民认可自己的政府,从而确立了政府的民主正当性。
#p#分页标题#e#波斯特的论述若止步于此,本书的价值便会大打折扣。重视公共对话的共和主义理论家不是只有他一人,波斯特在耶鲁法学院的同事欧文·费斯(Owen Fiss)(波斯特把本书献给了费斯)和哈佛法学院的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等学者亦在此列。更准确地讲,受晚近哲学和政治理论发展的影响,第一修正案共和主义理论的关注点近年来逐渐转向民主商谈或协商式民主(即桑斯坦所谓“麦迪逊式民主”)。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波斯特、费斯和桑斯坦这代共和主义理论家与米克尔约翰为代表的第一代理论家间的学术“代沟”。
波斯特最大的贡献是在公共对话之外的民主胜任。但单就概念本身而言,民主胜任也不是波斯特的首创。波斯特把“民主胜任”定义为“个人认知能力的增强”,这其实仍旧是非常米克尔约翰式的理解。“公民个人认知能力的增强”就是米克尔约翰所说“帮助公民更好地投票”的升级版。换言之,民主胜任这一价值仍旧是基于言论的“教育和信息功能”。但波斯特的贡献就在于他重新分配或划定了民主胜任这一价值的归属,对此需要结合之前所说的“两分法”和“二元结构”来一同分析。
如前所述,包括米克尔约翰在内的共和主义理论可能早就提出了民主胜任的雏形,但他们却认为这一价值应属于公共对话之中。更准确地说,这些共和主义理论家并不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对话,在他们的想象中第一修正案只存在一个领域,一种价值。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将这些传统理论称为“一元的”第一修正案理论——即这些理论只关注公共对话(或不进行领域的划分),并主张第一修正案有且只有一个核心原则或价值贯穿始终。
但波斯特却把目光投向了公共对话之外——这一传统第一修正案理论视野中的“外太空”和“无人区”。更重要的是,波斯特颠覆了传统的一元结构,建立了一套“二元”的第一修正案理论——公共对话之中的言论自由应服务于民主正当,公共对话之外的学术自由则基于民主胜任。第一修正案第一次拥有了两个领域和两种价值,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则在这两个领域围绕两种价值各自展开。
波斯特的“两分法”和“二元结构”:民主正当 vs. 民主胜任
基于波斯特的论述,民主胜任下学术自由与民主正当下言论自由的不同可被总结为以下四点:
第一,民主正当要求公共对话中的言论自由应基于平等和宽容,但民主胜任则往往强调权威并具有“歧视性(discriminative)”。言论自由对平等的追求很好理解。从民主正当的角度看,只有当每个参与公共对话的公民都感觉自己受到平等对待,他们才可能把政府决策和法律视为己出;反之,如果他们遭受了不平等待遇或被剥夺了发言权,公民无论如何也不会把政府行为甚至政府本身视为具有正当性的。不仅仅是共和主义理论,这种对平等的追求同样也被思想市场理论和自主理论分享。思想市场理论预设了每位竞争参与者和每种观点都是平等的,言论自由的理想状态就是不同观点和思潮可以在这一前提下自由公平地竞争。对于自主理论家来说,平等更是题中之义。因为自主理论的前提就是每个人都应被视作平等自主的主体,言论与表达之所以值得保护,是因为它们关乎这些平等主体的自我满足、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在这种意义上,民主正当这一概念是共和主义理论对思想市场理论和自主理论的吸收与融合——对民主正当至关重要的公共对话,也是一个不同观点交流与碰撞的思想市场;而通过参与公共对话来影响和塑造公共意见,作为自主主体的公民同样实现了自我满足与自我发展。
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却并非如此。此类知识和实践在本质上是强调权威和具有“歧视性”的——必须通过强制和“歧视”把正确、真实、有价值的言论与错误、虚假和无价值的言论区分开来。专业学术期刊的审稿与发表流程是最典型的例子。如波斯特所言,任何曾向《自然》、《科学》或《柳叶刀》等杂志投稿的人都能马上体会到此类顶级期刊所具有的高度歧视和选择性。这些期刊所淘汰和排除的言论要远多于它们发表的言论。但此类刊物的价值和贡献恰恰在于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生产和选拔出普通公民和外行读者可以信赖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服务于民主胜任的价值。学术期刊不过是专业知识和实践的一个缩影,教授聘任与晋升、学术评奖以及课题和资助申请亦是如此。如果把公共对话中的平等与宽容强加于此类实践,这既是荒谬也将是灾难性的。
第二,民主正当把公共对话想象为一个意见的领域(sphere of opinion),而公共对话外的学术和专业言论则属于知识的领域(sphere of knowledge)。民主正当倾向于把一切公共对话内的言论都“转化”为意见。但意见只是意见,对错真假等标准是不能被强加于公共对话中的意见的。在著名的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中,为了给言论自由留出足够的“呼吸空间”,美国最高法院宣称除非能够证明被告存在“实际恶意”,否则政府不能在涉及公共议题时惩罚对事实的错误陈述。如果说萨利文案尚且主张政府在公共对话中不应惩罚错误的意见(但这至少还承认存在真假对错之分),这一原则在格茨诉罗伯特·韦尔奇案(Gertz v. Robert Welch)中演变成“第一修正案之下不存在错误的观点(Under the First Amendment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a false idea)”这一著名论述。换言之,错误或不真实的言论不仅不应被惩罚,连正确与错误的区分也被一并取消了。意见或许不分对错,但是区分真假对错却是知识领域最高的标准和原则之一。如前所述,在专业知识和实践中,民主胜任要求错误、虚假和不合格的言论必须受到歧视、限制和惩罚。在此,民主胜任对学术自由的要求可以类比于其对职业言论的要求。在不当执业诉讼中,出具了不合格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和因错误诊断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生不能以自己的建议只是一种意见,或“第一修正案下不存在错误的观点”来为自己辩护。与医生和律师一样,教授和学者同样不能通过主张自己不合格或糟糕的研究只是一种“意见”来作为抗辩;相反,他们的言论必须接受评判和审查,而评判和审查他们的则是由同行评审或专业权威所代表的知识的标准。
#p#分页标题#e#第三,公共对话中禁止对言论“基于内容(content-based)”的审查,而专业知识和实践却必须“基于内容”。在第一修正案判例中,“基于内容”或“基于观点”是指完全根据言论的内容或观点做出的政府管制,比如一部禁止公民评论“棱镜”计划或禁止公民批评“棱镜”计划的法律。与之相对的则是“内容中立(content-neutral)”的立法,比如立法禁止公民在纽约时报广场发表演说。后一类管制虽然同样可能限制言论,但它起码“一视同仁”,并不针对某类特定内容或观点。一直以来,因对言论危害最大,一部法律一旦被贴上“基于内容”的标签,就必须接受极难通过的“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波斯特曾将对“基于内容”立法的禁止称为“美国第一修正案的基石”。既然公共对话内的一切言论都被视作意见,政府不应也不能区分对错真假,那么禁止政府去审查言论的内容就变得顺理成章。但在学术和专业言论的领域,无论是专业期刊同行评审的审稿过程,课题申请或教授会上对聘任和晋升教授的投票,对作品和言论内容的评判与审查都是这类程序的核心。这种审查不仅仅要“基于内容”,它还必须对内容进行最严格、挑剔和“歧视性的”的审视。可以说,“基于内容”的审查构成了学术和科研活动每时每刻的工作。民主胜任的关键就在于确保专业言论和知识的内容与实质是“专业”和“胜任”的。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公共对话是“基于发言者(speaker-based)”而学术自由却建立在“基于听众(listener-based)”的立场上。即便是望文生义,读者也会很容易看出言论自由事关“说”与“表达”,而发出这些动作的主体显然是“发言者”。欧文·费斯因此曾将美国言论自由的经典想象形象地概括为“街头发言者(the street corner speaker)”范式。从民主正当的角度看,只有当公民认为自己能够自由平等地通过“说”或“讨论”来塑造和影响公共意见,他们才会认可政府的正当性。换言之,在民主正当的视角下,“我们人民”就是“我们发言者”。思想市场理论和自主理论同样是“基于发言者”的。所谓思想市场,正是一个让不同发言者和他们的观点自由竞争的平台;而自主理论所关注的自我实现、自我表达和自我满足,也毫无疑问是站在主体——也就是“发言者”——的立场上。在“基于发言者”这一立场下,行使言论自由的主体(发言者)与这种权利所服务的对象(也是发言者)是重合的——保护发言者的权利正是为了服务发言者自身的利益。
但民主胜任却颠覆了上述格局。在民主胜任的价值下,行使学术自由的当然主要是教授和学者——他们仍然是学术自由中的“发言者”;但学术自由所服务的对象却首先是“我们人民”,而非专家与学者——民主胜任是为了增强广大普通公民的“个人认知能力”,而不是专家与学者自身的利益。作为“沉默的大多数”,“我们人民”并不参与专业知识的创造和传播;相反,作为“外行”,他们只能信赖专家和专业知识——广大普通公民只能以听众、观众和读者的身份消极被动地接收、相信这些知识。换言之,民主胜任使行使学术自由的主体(作为发言者的教授和学者)与其所服务的对象(作为听众的公民)发生分离。言论自由中的那种“重合”在学术自由中不复存在。在专业知识的语境中,“我们人民”变成了“我们听众”。
这种“基于听众”立场同样可以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找到雏形。波斯特心中的理想范本是最高法院有关商业广告的原则。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商业广告一直不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Valentine v. Chrestensen)。但从1975年的弗吉尼亚药剂委员会诉弗吉尼亚消费者协会案(Virginia State Board of Pharmacy v. Virginia Citizens Consumer Council)开始,最高法院开始把商业广告纳入宪法保护。最高法院宣称:“广告,虽然是商业的,却承载着与当下重要议题相关的信息”。其推理关键在于提出商业广告与“民主社会中的公共决策有关”,广告所传达的信息与应该如何管制美国经济的“明智意见的形成”有关。波斯特认为法院的推理包含了民主胜任的雏形——商业广告之所以得到保护,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信息功能”,它可以为自治和民主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换言之,商业广告也可以增强公民的“个人认知能力”。但民主胜任价值也是一把“双刃剑”——商业广告也要为获得宪法保护付出“代价”。正因为保护商业广告是为了服务大众,而为了更好地服务大众,政府可以随时审查商业广告的内容以确保它们是真实、准确和充分的;对于那些无法“胜任”的广告,政府则可以予以惩罚甚至禁止。
同样,联邦最高法院在涉及新闻自由和大众媒体管制时也曾采取类似“基于听众”的立场。在1969年著名的红狮案(Red Lion v. FCC)中,为了支持联邦通讯委员会“公平原则”管制的合宪性,怀特大法官指出:“作为整体的人民(people as a whole)享有无线电上言论自由的利益,并且他们拥有使媒介履行其第一修正案目的的集体权利。最为重要的是,言论自由是观众和听众——而不是广播者——的权利。”换言之,大众媒体之所以享有新闻自由,是因为他们能够服务“作为整体的人民”;而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政府可以管制媒体并要求它们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两者间的区别可大致总结为下表:
谁的自由?如何自由?为什么自由?
最后回到本文的标题“学术自由:谁的自由?如何自由?为什么自由?”。在这三个问题中,本书中最大的贡献无疑在于作者对后两个问题的思考。
#p#分页标题#e#我们为什么要保护学术自由?民主胜任是波斯特给出的答案。他希望借此重新奠定学术自由的宪法基础。民主胜任意味着保护学术自由是因为它可以服务于“作为整体的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学者或大学自身的利益。学术自由从一项基于个人的、义务论式的、倾向于消极自由的权利,被改造为一种基于共同体的、工具主义的且具有更多积极自由色彩的权利。换言之,波斯特把学术自由变成了一种“民享(for the people)”的权利,其意义和功能主要在于“为人民服务”。很多人批评波斯特这是在“降低”学术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也的确如此。但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从民主的角度看,波斯特其实重塑了学术自由与民主间的关系。学术自由不再是一种基于“个人 vs. 政府”或“个人 vs. 社会”想象的对抗性的个人权利;相反,民主胜任使学术自由深深嵌套在民主社会与共同体之中。这种“降低”反而使学术自由与民主间的关系由对抗转向和谐。这或许为学术自由提供了一个更加稳固的理论基础。
同时,民主胜任也是对“如何自由”的回答。波斯特打破了很多人对学术自由玫瑰色的想象,很多时候,他反倒更像是在展示学术自由是多么的“不自由”。如他所言,“学术自由只保护符合‘专业规范’的学术言论。”而《1915年宣言》也明确宣告,“学术自由是以职业标准去追求‘学术志业’的自由”。于是,民主胜任之下学术自由的逻辑就变成了:为了享受学术自由,学者必须服务于民主胜任;而为了服务于民主胜任,学者必须首先保证自己是胜任和够格的。换言之,学术自由是有“门槛”和资质的——我们要想主张学术自由,必须首先证明自己“配得上”学术自由——学术自由只保护专家和专业人士对专业问题的专业研究。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如果专家和学者想以公共知识分子的身份就非其专业的公共议题发表看法怎么办?首先,根据《1915年宣言》和《1940年声明》,这属于“三大自由”中的第三项“校外言论”,其理应受到保护。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至少在美国,专家和学者的校外言论一直是参照普通公民的一般言论自由来保护的。换言之,当专家学者就公共议题发表看法时,他们是以公民而非学者的身份发言,他们其实应受言论自由而非学术自由保护。
似乎只有在“谁的自由”这一问题上,波斯特没有去挑战传统观点。与绝大多数学者一样,波斯特也认为行使学术自由这一权利的,主要还是学者和学术机构。对于学术自由“机构化进路”和“个人化进路”之争,波斯特并没有选择站队。在他看来,民主胜任完全可以实现两者的调和:一切能够服务于民主胜任价值的主体都可以享受学术自由,其中自然既包括机构也包括个人。但纵观全书,波斯特的整套理论似乎都建立在一个相当“精英主义”的前提上:有且只有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才能创造现代社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对波斯特而言,这一前提是给定和不须讨论的,这是他全书的起点与基点。
但在去年年底耶鲁法学院为本书举行的新书发布会上,波斯特的同事、作为评论嘉宾的杰克·巴尔金(Jack Balkin)教授却对这一前提发起挑战。巴尔金承认,从短期看,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对专业知识的垄断的确不可动摇。但长期呢?巴尔金请现场听众注意两个背景。第一个背景大家耳熟能详,这就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对知识和技术“民主化”的推动。但巴尔金口中第二个背景却是一个非常具体的事件——这就是麻省理工学院在2007年将其全部课程在网上开放给公众的决定。巴尔金用他标志性的调侃口吻请台下听众和他一起“畅想未来”:这是否会是漫长历史进程中第一块倒下的多米诺骨牌?是否有一天,学者和大学对专业知识的垄断将不复存在,被今天的我们视为理所当然的教授、学生、学科和大学等概念也会最终消亡?巴尔金的这一“猜想”无疑会被很多人视为天方夜谭,但却引起了当时坐在台下的我的思考。倒不是因为我同意他的观点,但巴尔金天马行空的猜想的确为我们点出了一种思考的可能性:我们是否能够,并且敢于拥有一种对学术自由更加“民主”的想象?在波斯特将之改造成一种“民享”的权利之后,我们是否可将学术自由进一步变成一种“民有(of the people)”和“民治(by the people)”的权利?换言之,我们是否能从“精英和贵族式”的学术自由走向“人民或民主”的“学术自由”——即把学术自由变成一种属于普通公民的、保护他们研究和探索自由的权利?不过,这已经需要另一篇文章来讨论了。
(本文删节版曾发表于2014年《读书》第2期,本书已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文字斋·雅理译丛”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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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察者网 | 责任编辑:李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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