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医疗器械


宿迁人民医院女婴输液后亡续:医方负轻微责任

2014-07-31 00:01 | 来源: | 浏览 :

图为江苏省宿迁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

人民网宿迁7月30日电(王新年)3月28日,人民网曾报道一名7个月大女婴在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下称宿迁市人民医院输液后蹊跷死亡一事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7月30日,记者从女婴亲属处了解到,目前医患双方都已拿到了宿迁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显示在本次医疗事故中,宿迁市人民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30日上午,在宿迁市卫生局,,死亡女婴小涵涵的亲属向记者出示了刚刚拿到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显示,5月22日,宿迁市卫生局委托宿迁市医学会对小涵涵与宿迁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主要鉴定事项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如构成医疗事故,确定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

记者在鉴定书上看到,6月9日,医患双方在宿迁市医学会随机抽取并确定了鉴定组人数和构成,同时应患方要求回避了宿迁市人民医院专家。7月1日,宿迁市医学会在宿迁市救护中心主持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各自在20分钟内陈述了意见和理由,专家鉴定组分别向医患双方调查提问。后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意见形成此次鉴定结论。

鉴定书的分析意见中显示,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哭闹不安等病情变化后,患儿家长两次找医务人员,值班医师均未到场,医方对患儿病情疏于观察,未能及时诊治(如减慢输液速度等),对病情进展有一定影响,存在不足。同时,院方对患儿呕吐待查的诊断无原则错误、用药未违反医疗常规、抢救过程中未违反心肺复苏规范。

宿迁市医学会在综合了南京医科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作出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对于宿迁市医学会作出的结论,小涵涵的亲属向记者表示不能接受,他们称将去江苏省医学会申请重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图文资讯

Copyright © 2023 医药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