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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石治疗后患者死亡非“医疗事故”

2014-12-04 14:48 | 来源: | 浏览 :

   近日,一则“北京首例医生被控医疗事故罪”的新闻一经媒体披露,立刻引发医生群体对”医疗事故罪“的热议。搜集有关案件审理结果,以飧网友。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23日患者丁XX,男,57岁,因“左腰、腹部持续性绞痛”在辽宁省北票市中心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左肾积液、左输尿管结石”,孙敏医生(具有合法医疗资质)在交代病情及治疗措施,患者家属同意后行体外冲击波碎石治疗。术后患者自诉疼痛缓解,无头晕、心悸等症状,步行走出诊室,返回家中。

  2010年8月26日2:35分,患者突然出现腹痛,精神差,血压100/60毫米汞柱。诊断为:左腹膜后血肿、双肾结石、左肾积水、腹水。由北票市第二人民医院转诊到上级医院,2010年8月29日,患者在朝阳市中心医院因治疗、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11月10日朝阳燕南法医尸检报告:患者患动脉粥样硬化症,左髂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引起肺、心、脑、肾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2年4月11日,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医院存在左三窄结石诊断依据不充分。实施体外冲击波碎石前未按医疗常规做体外冲击波碎石前准备的医疗过错,其医疗行为与丁富海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此后家属十多次大闹医院,后诉至北票市法院获得24万经济赔偿。

  2012年9月3日患者家属报案,追究孙敏医疗事故罪,2013年3月25日北票市公安局侦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此案,后由于家属闹访被再次立案侦查,2013年6月20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18日提起公诉,2013年11月20日被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16日开庭审理,2014年7月12日宣判无罪,后北票市检察院提起抗诉,2014年11月26日朝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孙敏的委托,指派王和平律师担当孙敏的辩护人,以下是无罪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孙敏无罪,是按照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公正判决

  一审法院顶着社会某些压力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对孙敏没有构成医疗事故的事实和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事实,做出无罪判决,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理念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建立法治社会的具体实践,他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公正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对公民的保护,体现了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不构成医疗事故,即使出现就诊人死亡也不被法律追究的职业豁免保护,弘扬了社会主义的司法正气。

  二、再次重申本案不是医疗事故,孙敏没有刑事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1、按照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到目前为止,公诉人对我的当事人的指控没有法律规定的八类证据中,有一种能证明有犯罪的事实;

  2、本案发生后医方多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患方坚决不同意,失去了对本案做定性鉴定的机会。

  3、2013年3月25日北票市公安局《北公撤案字》2013,5号决定孙敏“以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的决定撤销了此案。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孙敏没有符合上述情况的医疗行为。

  三、公诉人引用的证据是存在严重瑕疵的鉴定意见,而该鉴定意见是建立在对重要鉴定材料缺乏的情况下做出的

  一审开庭质证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李新新不能证明所依据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所以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丁福海案鉴定意见是错误的和不科学的。质证朝阳燕南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更是滑稽,他们的鉴定材料中根本就没有丁福海死亡所在医院的病历,没有患者的病历,怎么能鉴定出死亡时的情况和死亡原因?

  四、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有着性质不同,公诉人用已判决使用过的民案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有牵强附会和不负责任之嫌

  公诉人在北票市公安局做出没有犯罪事实的决定后,自己没有直接取得任何一种证据证明孙敏有犯罪事实的证据,却间接的采用了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决过的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实在是牵强附会和不负责任。

  五、孙敏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诊治,在术前、书中和术后都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不负责任的事实

  从病历上可以清楚看到,孙敏的操作是按照医疗规范进行的,按照碎石的要求,做了相关准备、检查和治疗。事实证明孙敏是负责任的对患者进行的治疗,不仅对工作负责任,还尽到了高度的注意义务。

  六、丁富海死亡是本身腹部主动脉瘤破裂和严重肺部疾病直接导致

  尸解报告结果:患者腹主动脉瘤是1.9厘米乘1.0厘米直径的裂口,如此大的压力血液可以在短时间内涌出,很快休克导致死亡。但是,丁富海是在碎石50小时以后才出现了症状,死亡是在碎石5天,这么长时间才出现本身就排除了是碎石引起的。另外,丁富海双胸腔暗红色血性积液,左700毫升,右420毫升,各冠状动脉腔狭窄小于50%。双肺肺水肿,这样严重的心脏、肺部和胸腔疾病,本身也可导致患者死亡,所以死亡真正原因是自身疾病的原因力导致。

  七、公诉人在孙敏没有犯罪事实情况下,起诉、抗诉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2013年3月25日北票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以“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既然公安机关做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的决定后,是谁令北票市公安局再次立案侦查?我们在全部案卷中没有看到上级司法机关对本案的指令性文件,那么这种压力就是来之司法系统以外。

  综上所述,孙敏是一名基层医务人员,对丁福海碎石治疗是按照医疗规范进行的,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犯罪事实,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原文标题: 孙敏"医疗事故罪“案一审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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