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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出生仅存活一个 胎死宫内亦或医疗事故

2015-01-16 23:21 | 来源: | 浏览 :

  南都讯 记者陈宇 顺德大良的王女士体外受精“造”了一对双胞胎,没想到在剖宫产后发现仅有一个存活。对于死婴,医院认为早已胎死腹中,王女士则认为是院方责任。打官司,尽管顺德区医学会鉴定为并非医疗事故,但医院却因没有保管好尸体而导致另外的鉴定无法进行,在一审时被判赔61万。医院不服上诉,在近日下达的判决中,佛山中院驳回了医院的上诉。

  事发 剖宫产后双胞胎仅存活一个

  2010年8月5日,32岁的王女士到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要求剖宫产。入院时诊断中显示:双活胎、未临产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后。

  次日,医院为王女士进行了剖宫产术,医生记录显示:生下一足月活男婴(双胎之大,男婴A );而双胎之小(男婴B)则胎死宫内,且胎儿畸形,头颅畸形、脐膨出。

  花费了不少钱“造”了双胞胎,却死了一个,王女士夫妻认为是院方医疗事故。但院方认为,双胎之小系先天畸形,应早已胎死宫内,院方的医疗行为与胎儿之死无因果关系。

  而王女士拿出一整套从入院开始的病例材料作为证据,称医院保存的住院病例存在矛盾,显然是院方篡改、伪造的结果。“此前有我签名的部分都是显示两个活胎,但标注日期为2010-8-5的《超声诊断报告单》却提示胎儿B未见胎心。”王女士举例说。

  因此王女士认为,医院应对男婴B出生后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她因男婴B死亡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8万余元。顺德法院2011年9月7日、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鉴定 法院称医院未能提供死婴标本

  2011年1月,经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顺德区医学会对该医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方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但诊疗过程存在告知不足(手术医生与患者家属术前谈话时未能告知此胎儿已死亡)、病历医疗文书的书写存在不足。同时该鉴定称,死亡胎儿存在先天畸形(脐膨出)及生长受限(体重1200g),与手术无关。该鉴定结论为,确认此孕妇双胎之一在入院时已死亡,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此胎儿之死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医疗事故。

  然而,关于医院有否医疗过错,男婴之死与医院有关医疗行为有否因果关系的问题,法官分析称,本案中,王女士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及亲子关系鉴定,而医院却无法提供男婴尸体标本,导致上述两项鉴定无法继续进行,医院的这一行为属于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因此可推定医院有过错。

  在去年中的一审判决中,顺德法院判令院方应赔偿王女士总损失为6 1万余元,当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0453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审 驳回医院上诉

  医院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称,医院不应对无法提供尸体标本承担全部责任,原因是王女士在争议发生近三年后才提出异议,医院不承担保管尸体的责任,且王女士是在2013年5月才提出亲子关系等鉴定。

  佛山中院分析认为,虽然王女士并非一开始就提出亲子关系鉴定,但造成两项鉴定不能继续进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医院无法提供尸体标本。根据医院的陈述,是在王女士提出鉴定申请、顺德法院同意并通知院方提交尸体标本给鉴定机构之后,尸体标本才因医院工作人员的疏忽而不慎灭失。可见,医院明知其与王女士的赔偿纠纷正在诉讼过程中,且鉴定机构尚未出具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没有保管好尸体标本,最终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医院又称,顺德区医学会已经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说明问题,,但法院认为该鉴定并未经尸检,且其认定的事实属于本案的主要争议内容,顺德法院对其结论仅确认表面真实性而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在近日下达的判决中,佛山中院驳回了医院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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