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城试点药品集中采购,要求以量换价降低交易成本
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对外发布。
《通知》指出,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记者注意到,《通知》包含了集中采购范围及形式、具体措施等内容,还明确了“三医”联动的政策衔接,如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促进医疗机构改革、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确保用量等。
在于1月17日下午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通过这次招采,要同步推进“三医”联动,把完善国家试点招采作为“三医”联动的重要环节来撬动医保、医药及公立医疗机构等相关领域的改革。
降药价、保质量
药价虚高是我国医药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医改的重要课题,也是社会的痛点。
此前,国家医保局试点办负责人曾向媒体表示,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量价脱钩、竞争不足、采购分散、政策缺乏协同。而在《通知》中,这些问题都有一一破解对策。
《通知》指出,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招采合一,保证使用,通过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集中采购品种,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同时,确保质量,保障供应。
陈金甫表示,必须量价挂钩,因为在交易过程中,不同的量带来的价格和成本是不一样的,作为招采的主体方应承诺采购量,企业进行合理测算后申报合理价格,这是公平合理的充分竞争。必须招采合一,既然招了,就必须采购,企业就避免了再去医院公关。必须保证使用,重塑在招标采购中的契约精神。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保证回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在中国药科大学医疗保障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常峰看来,如约完成采购量是政府践行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而回款时间影响企业运营成本,回款周期越长,药企承担的风险越高。明确的、较短的回款时间,有助于企业做出更低报价的决策。
根据《通知》,参与集中采购的企业,只要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药品的范围,则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事实上,带量采购的中选结果已经出炉。据记者了解,共有25个产品中选,平均降价幅度达52%,最大降幅则高于90%。不过,如此超出预期的降价幅度,也让市场上出现了“是否会影响药品质量”的质疑和担忧。
对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司司长袁林强调,药监局要保障中标产品降价不降质,同时防止一致性评价变成一次性评价。因此,对中标企业、中标品种采取两个全覆盖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抽样,由专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面的质量检验。此外,还要重点加强原辅料、处方工艺的监管和不良反应监测,坚决打击低价中标后生产低质甚至劣质药品危害公共健康的问题。
撬动“三医”联动改革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明确了相关的政策衔接,包括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促进医疗机构改革、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确保用量等。
陈金甫表示,在招标采购中受部门、体制、政策影响,一些原有的职责不能到位,这时就需要“三医”联动,打通部门间壁垒,消除体制障碍,形成政策协同。
“通过机制转换促进医疗机构改革。通过联采挤干流通费用的水分部分,经考核后留给公立医院用于进行内部改革,比如薪酬制度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调动医疗服务机构的积极性。”陈金甫说。
另外,记者了解到,医保支付标准与医疗机构的招采价格不同步,使医药企业在谈完招采价后,更加关心支付标准如何制定。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而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北京大学医学部药学院系主任、教授史录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知》的一大亮点即为医保支付标准。通过4+7带量采购明确医保支付标准,各地按标准执行。医保作为购买方,根据资金情况通过不同的方式找到想支付的价格,这个杠杆会撬动所有的利益方,各方包括患者在内都会去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是最重要的。
那么,如何保证降价后的中选药品能顺利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局长张宗久表示,第一不能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品规数量等要求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保障供应。第二,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用中选药品。第三,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指导和监督,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按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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