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7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调整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提高至19万元
省内异地就医纳入了医保报销
昨日,九江晨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实现江西省“多险合一”信息系统在九江的顺利上线,实现全市统一,我市对待遇支付水平和筹资等多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的《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于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待遇支付组合调整后更优惠大病保险最高支付19万元
此次调整最大的变化就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进行了组合调整。首先就是参保人员的报销标准更高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等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15万提高至6万元、19万元。
其次,门诊慢病的保障范围也更宽,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原15种增至21种,新增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克罗恩氏病、扩张性心肌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脑中风(脑梗塞、脑溢血、脑血栓)、变应性亚败血症6种慢性病。将精神病的年度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6000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年度限额由25000元提高至75000元。
同时,特殊人群就诊也更加方便。对于患恶性肿瘤需要长期进行放化疗治疗的参保人员,明确规定门诊放化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计入特殊慢性病的年度限额标准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住院医疗待遇的规定支付。调整后这类人群就不用办理住院,直接在门诊就可以进行治疗。
以往,因为住院起付线标准过低,出现了许多挂床住院、挂床体检、小病大治等过度医疗、浪费医疗行为等现象的发生,造成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和流失。此次调整提高了参保患者住院个人首先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特别是首次住院个人起付标准,但同时又将住院医疗中乙类药品和乙类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费用比例由15%下调至10%。将不需要住院的患者合理引导到门诊进行治疗,,这样一来,对于病情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来说,住院后个人负担方面反而下降。
省内异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80% 大病保险支付85%
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异地就医的,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其中,转省内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按80%、属于大病保险按85%标准支付。转省外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按75%支付、大病保险按85%标准支付。同时为满足部分参保患者及其家属强烈要求到外地就医的心愿,合理疏导医疗需求,对于这类非经定点医疗机构认可自行到外地就医的,将原先不予报销的政策规定调整为下调支付比例,政策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60%标准予以支付。
缴费低于最低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缴
此外,在统一个人账户上,将原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4档(在职职工34岁以下3.2%、35岁~44岁3.5%、45岁~退休前4%,退休人员5%)调整为2档(在职职工3.5%、退休人员5%)。这样简化了划入方法,将划账与职工身份相挂钩,重点向对医疗需求更大的退休人员倾斜。
而在统一筹资标准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筹资政策,由原来的退休后个人和单位均不缴费的政策,调整为当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去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后的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其人均社会统筹金(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的,其人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总人数予以补差缴费,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他各类人员的筹资标准不变。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调整情况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6万元
●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至19万元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原15种增至21种
●乙类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费用比例由15%下调至10%
●省内异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80%大病保险支付85%
●缴费低于最低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缴
(记者 沈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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