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烟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出台新政策
2015-12-21 23:30 | 来源: | 浏览 :次
鲁网烟台12月21日讯(记者王妍 通讯员张存京)自2013年度起,烟台市对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城镇居民实行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2013年度是该政策施行的第一年。具体的补偿标准是城镇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总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是指每次住院的统筹内金额减掉报销金额减掉起付线)累计超过1.1万元的,超出部分给予50%补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2013年度的大病医疗保险补偿金需要居民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到了2014年度,具体补偿标准未变,但是领取方式有所变化,从2014年开始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交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具体承办,需要居民个人持相关材料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核算领取。
2015年是该政策变化较大的一年:
一是补偿标准发生了变化,根据省文件精神,201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补偿金起伏标准为1.2万元,对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在1.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60%补偿;20万元以上的,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上限为30万元。
二是覆盖范围扩大了,,从2015年度开始,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了补偿范围。
三是报销方式有所变化。2015年8月15号之前发生的符合补偿条件的费用还是由居民个人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核算领取,2015年8月15号之后发生的符合补偿条件的费用,在患者出院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这样就免去了患者来回跑腿的麻烦,变得更便捷,更高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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