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持续推进农村地区医责险发展
2003年以来,重庆市针对农村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硬件落后、人才匮乏、医疗水平不高、医疗纠纷导致社会不稳定事件高发的状况,十年如一日地坚持拓展符合农村实际的医疗责任保险。目前,农村医疗责任保险已覆盖重庆市下辖27个区县,2013年参保农村医疗机构达947家。医疗责任保险为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主要做法
(一)政府主导推动。2003年以来,重庆市政府先后5次出台专门文件,明确要求各区县因地制宜,积极拓展农村医疗责任保险。2010年,以重庆市政府名义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各区县开办农村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时限和参保要求。为保障市政府决策落地,重庆保监局加强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指导和推动,市卫计委等部门先后出台并修订相关实施细则,就推进农村医疗责任保险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予以细化,为全方位推进农村医疗责任保险提供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24个区县政府先后结合各自实际,出台工作方案,使农村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办更具可操作性。如:开县政府的工作方案提出,该县各乡镇卫生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将参保情况与乡镇卫生院的考核、个体诊所行医证的年检校验等挂钩。
(二)保险创新跟进。保险机构结合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特点,积极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使保险机制的独特优势得以持续释放。一是创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积极开发“保额低、保费低、保险责任适度扩大”的新型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在责任范围上,提供事故责任、事故争议等全方位保障,并针对不同责任设计多种保额。在费率厘定上,针对农村医疗机构“经费少”、“纠纷繁琐”、“索赔金额小”的特点,保费水平从约5000元到2万元不等,单笔赔偿限额5万元左右,累计赔偿限额由20万至30万不等。从赔付实践来看,单次出险平均索赔额为2万多元,基本符合农村的医疗机构的实际需要。二是创新理赔服务。保险公司全程参加医疗事故争议协调处置工作,采取“以协商和解”为主而非医疗鉴定为主的方式进行理赔,手续简单快捷,程序公开透明。达成赔款协议后,由医院垫付、当即兑现。保险公司根据数额大小,在3-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
(三)调解制度保障。2011年,重庆市政府出台《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要求各区县分别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区县财政予以保障。根据这一办法要求,多数区县建立了由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调解委员会、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三位一体”医疗纠纷争议协调处置机制。保险公司人员全程参与或列席医患纠纷调解,为医责险赔案的顺利赔付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取得的成效
(一)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重庆市开办农村医疗责任保险10年来,累计支付涉农医疗责任保险赔款5350万元,2760名农村医疗纠纷受害患者得到保险赔偿,件均赔款2万余元。一是保障程度明显提高。农村医疗机构一般经济实力较弱,发生医疗纠纷时,运用在当地掌握的优势资源尽量压低赔偿金额的现象较为常见。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责任转嫁到保险公司,对于维护患者正当权益具有现实意义。据调查,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后,重庆市乡镇卫生院同一类型医疗事故赔偿金额提高约70%左右。二是赔偿时效明显缩短。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前,一方面,调解难度大,持续时间长,医疗事故受害方往往拖不起;另一方面,即使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多数农村医疗机构也会因经济能力不足等原因分期付款或长时间拖欠。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后,上述侵害农村患者的问题迎刃而解,赔偿周期从少则一个月、多则数年缩短为3-10天。
(二)有效促进农村医疗水平提升。农村医院医疗水平不高,在面对重、急症患者时,常常因担心要承担赔偿责任,尽量想办法将患者转往大医院,不仅可能延误患者治疗,也影响自身业务水平提高。开办农村医疗责任保险,极大地减轻了医院和医生的赔偿压力,他们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金,提高自身医技水平,为医院的良性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某镇中心卫生院曾因医疗责任事故被要求一次性赔偿10.1万元,因无偿还能力,直到4年后才结清,院方根本无力进行医疗投入。参保后,大额医疗赔偿的后顾之忧被解除,引进人才和新设备的积极性被极大调动。按该院院长的话说:“原来只敢做简单的阑尾炎小手术,现在也敢做大手术了。投保三年来,医院经营收入翻了一番,其中保险功不可没。”
(三)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据统计,在重庆市主城区以外的县城及乡村,年均发生涉农医疗纠纷达1000多起。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置,极易与其他社会矛盾相交织,成为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通过推广医疗责任保险,保险业发挥“减震器”和“润滑剂”的作用,主动承担社会管理工作,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稳定。重庆市凡已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农村医疗机构,,再未发生一起因医疗纠纷导致的群访、集访事件,基层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处理医患纠纷中摆脱出来,全力抓建设和发展。某镇中心卫生院因分娩患者死亡,导致死者家属聚集、围堵,保险公司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纠纷调解。经协商,3天内便一次性赔偿48万元,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有效维护了当地社会和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三、政策建议
第一,加快实施农村医疗机构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相比中心城区中的大医院,农村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所处环境和自身条件较为特殊,在农村医疗机构中推广医疗责任保险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为此,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将推广农村医疗责任保险摆上更为重要的议事日程,通过政策引导、工作考核等手段,尽快实现基层医疗机构(包括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体诊所等)的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为农村医疗事业的加快发展构建起市场化的风险防护机制。
第二,为农村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创造必要政策环境。农村地区社情复杂,医疗责任保险经办工作的社会性强,具有高投入、低回报特点。建议各级政府以贯彻2014年7月国家卫计委、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在制定经办标准、夯实数据基础、健全调解机构、理顺调解机制等方面出台实施细则,充分调动参保方和承保方的积极性,达到各方满意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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