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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台 健全保障政策

2015-01-16 22:50 | 来源: | 浏览 :

  2014年,德州市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建立起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2014年德州市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整合,《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于2014年12月初正式出台。

  临邑县居民巩玉义的母亲李德容今年83岁,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花销较大。巩玉义“从这个新的政策出台以后,正好纳入这个特病范围了,吃药平常能报销了。”

  临邑县人社局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主任宫庆才介绍,新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了执政为民,政策惠民,待遇明显高于原来的标准,使城乡居民能够在全市,部分范围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德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德州市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办法规定 ,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规定与职工医保分清了界限,又与职工医保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全民医保体系,实现各类人员无缝覆盖,同时可彻底解决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城镇职工的重复参保问题。

  该项规定完善了学生的 门诊 政策,将农村学生与城镇学生的 门诊 待遇进行了统一,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农村居民可供选择的药品目录由原新农合时的1100种扩大到2400种。”在校学生(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办法规定 ”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较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4万元,提高了1万元至15万元。

   办法规定 ,,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60%,较原新农合二、三级医疗机构70%、55%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了5个百分点。居民 门诊 医保政策,取消了起付线, 门诊 观察的封顶线提高至每人每年1000元,较原城镇居民 门诊 政策,降低了起付线,封顶线提高了400元。女性参保居民的生育住院费用,自然分娩的补助800元,较原新农合政策规定的500元提高了300元。居民医保将特病 门诊 病种提高到20种,较原新农合增加了3种,较原城镇居民医保增加了14种。

  为防止群众因病致贫、返贫, 办法规定 ,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高额医疗费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大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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