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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提高监管有效性

2014-12-04 15:06 | 来源: | 浏览 :

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讯 自2014年6月1日起,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的修改以分类管理为基础,突出监管的科学性,并确定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具体制度。同时,减少了事前审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

在新条例中,先注册、后许可,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分离,完善分类管理以及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责任等内容,实现了流程再造,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这些新内容也成为了各界关注焦点。

>>>完善分类管理,强化医疗器械全程监管

据介绍,新《条例》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风险从低到高将医疗器械分为一、二、三类。

新《条例》按照“风险程度低”、“中度风险”和“较高风险”,分别采取“常规管理”、“严格控制管理”和“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较比原《条例》更加严格,以保证相应类别的医疗器械安全和有效。

那么,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考虑哪些因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说,其中包括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在考量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的管理类别。

“完善分类管理制度,这项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全过程和各方面,我们实行宽严有别,重点监管高风险产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说。

>>>医疗器械效用

主要通过物理方式获得

一说起医疗器械,很多市民可能首先想到的是医院里各种专业检测设备、治疗设备,觉得离日常生活比较远。其实,爱美女士配戴的“美瞳”、老年人使用的治疗仪等,都属于医疗器械的范畴,与市民生活也是息息相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只是起辅助作用。同时,医疗器械产品具有功能单一性、技术密集性和使用局限性的特点。

>>>先注册后许可,鼓励医疗器械产品创新

据介绍,该《条例》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八章内容。

“新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哪些新亮点?”记者问。

“在新条例中,先注册、后许可是其中一大亮点内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先注册、后许可,实现了流程再造,也就是由原来的“先许可、后注册”,变为“先注册、后许可”。这一改变有利于促进研发,鼓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也意味着,医疗器械企业可以专注于产品研发、上市,而不必将大量投资消耗在厂房建设上,将有效解决厂房设备长期闲置,等待产品注册的问题。

>>>新条例减少行政许可,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责任

据介绍,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分类管理制度、适当减少事前许可、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的责任等相关内容。

记者了解到,在原有的条例中,有16项行政许可,而这次修改条例不但没有新增,而且减掉了7项许可,现在只剩下9项许可。同时,加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控制责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转;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该建立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明确了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管理义务。

此外,新条例强化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规范延续注册、抽检等监管行为,增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已注册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充实了监管手段。而在法律责任方面,通过细化处罚、调整处罚幅度、增加处罚种类,避免了执法空白,加大了处罚力度。

>>>自6月1日起,实施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在2000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14年间,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小到棉球、压舌板,大到核磁共振,不能一刀切,必须实行分类管理。

而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上也存在现实问题,从市场上借力不够,进口比重大、价格高,高端产品70%以上靠进口,加大了医疗成本,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需进一步增强。同时,主体责任不明确、制度衔接不合理、过程监管不到位、法律责任不明确,也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因此,为保障医疗器械更加安全、有效,强化医疗器械全程监管,于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医疗器械的监管以及市场运行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

□记者穆晓娜

通讯员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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