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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不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

2015-03-03 22:57 | 来源: | 浏览 :

    以前发生医疗纠纷,有些卫生部门参与调解,给患者的感觉是要帮医院说话,但是现在深圳《条例》规定卫生部门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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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不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

卫生部门不参与医疗纠纷调解

 

    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多处规定涉及医患关系处理,明确处理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

  在深圳市的《条例》所涉及的诸多内容中,“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参与医患纠纷调解”一项尤其引人关注。各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存在一定的隶属管辖关系,医疗事故往往又涉及相对复杂的医疗技术问题,在以往的医患纠纷调解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到底有没有“护短”、“仗势欺人”,有没有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秉公执法,在很多人心里始终都是一个“结”,各种猜测甚至谣言历来不绝于耳。而此番“禁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医患纠纷调解”,通过法定的4种渠道来解决问题,无疑更科学有效,更令百姓群众信服。因为这避免了瓜田李下的嫌疑,一定程度上能缓和医患双方的矛盾,有利于让涉事双方“实力对等”地进行磋商。

  当下,各地医闹、暴力伤医等极端事件频发,地方管理部门使出浑身解术应对,如向医疗机构增派警力、医生习武等,但大都是“头痛医头”的应急式对策,治标不治本。而深圳通过立法手段,拟禁止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医患纠纷调解,是蛇打七寸切中要害,可以有效消除公众疑虑,,为医疗纠纷的合理、及时解决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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