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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段晓玲:最想看到当事人和解那一笑

2014-06-16 16:30 | 来源: | 浏览 :

段晓玲倾听当事人诉求。

人物简介: 段晓玲,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入职法院26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0多年来,段晓玲共审结民事案件1500余件,无一超审限结案,案件调撤率也逐年提升,2013年已高达88.7%,身边的同事都尊称她为“调解能手”。她曾先后被评为重庆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全市法院系统调解能手,两次被记个人三等功。

庭中调解。

段晓玲在调解案件。

□文/图本报记者徐伟本报通讯员钟丽君

段晓玲常说:“简单就案断案或许可以减去法官许多工作量,却无法彻底化解当事各方的纠纷,有时甚至会恶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自己多跑几次路、多谈几次话相比,我更希望看到当事人双方和解时那相视一笑。”段晓玲说到做到,面对一件件成因多样、诉求不同的繁杂民事纠纷,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因案施法,用一股子执著和智慧化解着一件件纠纷。

一份执著弥补破裂亲情

80岁的余老太是綦江区赶水镇人,住在远离城镇的山区农村。她有三个儿子,含辛茹苦的养育恩却在儿子们因财产纠纷而起的互相推诿中消失殆尽。

余老太迫不得已将儿子们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每个儿子每月给付老人赡养费100元。但儿子们不服判决,谁也不愿赡养这个年老多病又没有劳动能力的母亲,任凭被赶出家门的老母亲栖身岩洞中的猪圈旁。

2011年底,余老太的上诉卷转到了段晓玲手里。看完卷宗,案情清晰明了,一审判决并无不妥。但段晓玲知道,仅有一纸判决难以改变老人的生活处境,无法让其安度晚年,更无法修复老人和儿子们的血脉亲情。如果不想其他办法,肯定无法让这个破碎的家庭温暖如初。

段晓玲习惯性地思考这个案件的调解可能。要调解一个案件,首先要摸清当事人争议实质,这就需要实地调查。段晓玲带着书记员立即赶往100余公里外老人所在的村庄。

一路颠簸、问询之后,他们找到了老人住的地方。脏、乱、臭、冷的环境,老人悲伤的眼神,让段晓玲的心里沉甸甸的,也坚定了她要调结本案的决心。她们走访了老人的三个儿子,却只看到冷漠的脸或紧闭的门。对老人和三个儿子之间沉积已久的心结,段晓玲感到很无奈,却不甘心,她和同行的两名同事,每人从自己兜里掏出500块钱放进老人的手里,告诉她,她们还会再来!

之后的两个月里,段晓玲一次又一次地奔波,一次又一次苦口婆心地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就在段晓玲快要坚持不住准备放弃时,老人的三个儿子终于不再冷漠和逃避,开始诉说和倾听,体谅自己母亲的处境和兄弟的难处。

过程很艰辛,结局很圆满,效果甚至有点出乎段晓玲的意料,老人的三个儿子不仅愿意赡养母亲,还每人每月比一审判决的多拿150元赡养费。

看着这重归和睦的一家人,段晓玲很感慨:当亲情因利益纠葛而淡漠,用什么来弥补那透彻心扉的伤痛?如果我们这些人民法官执著一点,就能让这些伤痛的家庭温暖如初,何乐而不为呢?

抓住立法本意维护权益

当案件所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该如何办案?段晓玲认为,应该牢牢把握立法本意,在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

2012年4月7日,想起车险明天就要到期,车主杨犀致电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表示要续保,但被告知当天是周六,保险公司在非工作日不办理交强险,杨犀只好在下周一即9日上午11点来到保险公司营业大厅续投交强险,保险公司出具了载明保险期间为2012年4月10日零时起至2013年4月9日24时止的保险单。

麻烦由此开始了。当天下午,杨犀驾驶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自己车辆受损,还造成了行人王猛受伤,而后被法院判决在交强险限额内向王猛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杨犀认为理所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该笔交强险赔偿费用,遂找到保险公司,却被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不在约定的保险期间为由拒绝了。

对此,杨犀既憋屈又气愤:“保险未到期我就想去续保,但你告诉我周末不办理。周末一过我就去续保,你又告诉我保险生效时间要从次日零时开始,这是我的责任吗?在这个空档出事不该你保险公司负责该谁负责?”于是,杨犀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单载明的期间外,因此并非保险法意义上的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民事诉讼法驳回了杨犀的诉讼请求。杨犀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段晓玲在二审该案时,迅速抓住交通事故发生在投保时间之后但又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之外这个关键,耐心向保险公司释法:其一,鉴于因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2009年3月,中国保监委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单可“即时生效”;其二,保险法立法本意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而该保险公司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推迟了其承担责任的起始时间,又没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杨犀注意的提示,也未就有关保险期限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杨犀作出明确说明,因此应承担保险责任。

经过段晓玲一番详细地释明法律和事实,保险公司明白了自己的不规范之处,表示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愿以偿的杨犀说:“段法官办案以人为本,我很感谢她!”

平衡当事双方心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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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解涉及利益分配的民事案件,段晓玲很有心得:案件审理中既要平衡当事人心态,又要平衡当事人利益。当事人只有心态平衡了,才能理智客观地寻求问题的解决途径。对于有明显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使无过错的一方委屈和痛苦得到伸张和同情,获得心理平衡,促使当事人发自内心地接受调解。在把握全案的前提下,确立均衡利益的调处方案,防止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至关重要。调解方案只有兼顾各方利益才能被各方接受。不要被动等待当事人自己提出调解方案,要发挥法官理性中立的优势,以平衡利益为基础主动为当事人寻找出路。

田老太和老裴在建立同居关系期间,由老裴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但因为老裴常住西宁,田老太出资装修后入住。后来两人分手,为这套房子产生纠纷,老裴到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老裴所有,由老裴给付田老太房屋装修及家具折价款。但田老太认为一审判决补偿不尽合理,仍然居住在该套房内,上诉时情绪激动,扬言要以死相拼。

阅读了该案卷宗并作了庭前调查后,段晓玲发现争议房屋登记为两人共有,而田老太也没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老裴倒是另有房产。段晓玲劝老裴看在两人曾经的情份上,设身处地为田老太考虑一下,让田老太继续居住该套房屋并由田老太补偿他相应房屋折价款。

一开始,别扭中的老裴并不同意,坚持认为房屋是他出资购买的应该归他所有。段晓玲没有放弃,转而找田老太商谈,让她先软化态度,再把两人请到一起面对面协商,成功唤起两人曾经的共同美好记忆,让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和平分手,和气分配房产。

抓住纠纷症结因势利导

“多亏了段法官,我儿子才可以重新站立起来。”谈起段晓玲,家住涪陵区的况惠言语间充满感激之情。

况惠的儿子罗佳曾是某化工厂的驾驶员,在一次工作中突发意外,导致面部烧伤。后经医院治疗,罗佳的伤势好转,于2009年11月出院。可是,出院一年之后,他却被诊断出股骨头坏死,极有可能导致瘫痪。况惠母子总觉得脸部烧伤不可能导致股骨头坏死。于是,他们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罗佳的股骨头坏死可能与医院之前治疗烧伤的医疗行为有关。

况惠母子就此诉至法院请求医院赔偿。后经审理,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现有的证据,认定罗佳的股骨头坏死与医院先前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况惠母子败诉。况惠母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重庆五中院。

段晓玲了解案情后,觉得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罗佳的股骨头坏死与医院先前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为了便于开展后续的调解工作,段晓玲咨询了多家医疗鉴定机构获知,罗佳的股骨头坏死可能与医院先前治疗烧伤时使用某种药物过量有关。

“了解了这一情况后,我心里就踏实了。”段晓玲遂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但因为鉴定机构的结论无法直接证明罗佳的股骨头坏死是医院的医疗行为引起,医院并不愿意支付赔偿费用。

段晓玲抓住可能性这一点,在多次调解中向医院阐明原告不放弃诉讼可能给医院带来的不利影响和支付赔偿的可能后果,另一方面以罗佳急需费用更换股骨头、否则可能一辈子站不起来的悲情感染对方,法、理、情因素的融会使用,终于说服了院方,答应支付罗佳8万元现金以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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