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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指望医事法庭治愈医疗纠纷

2015-10-22 11:36 | 来源: | 浏览 :

  蔡斐

  10月14日,河南省首家专门审理医疗纠纷医事法庭在宁陵县法院正式成立。据介绍,该法庭由3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将专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同时,法庭还将建立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专家顾问人才库,并尝试在人才库随机选取医疗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

  医事法庭并不算新鲜事。早在2001年,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就成立了“医疗纠纷合议庭”。2013年至2015年,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也先后试水医事法庭。可以想见,医事法庭的出现,与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尤其是频发的医疗纠纷密切相关。

  医疗纠纷,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具有特殊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以往,我国的司法实践基本将医疗纠纷案件纳入一般民事诉讼的框架进行审理。法官作为非专业性人士,往往对医学领域不甚了了,很难运用专业知识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既没有化解医患矛盾,也让司法权威打了折扣。

  由此造成了一种极端的结果,当事人由于对医事审判缺乏足够的信任,不少人最终选择“医闹”等方式来解决问题,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另一种在实践中存在情况是,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审判人员有时会过于考量患者的弱势地位,导致医疗机构承担更多责任,这样的审判导向让不少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渐趋保守,很多新兴有效但有一定风险的治疗措施被选择性“搁置”,最终受损的还是患者的健康福祉。

  从理论上看,成立专门审理医疗纠纷审判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参与庭审,让医疗纠纷案件得到专业、公正的裁判,有利于建立医疗纠纷裁判的公信力,维护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打击涉医暴力犯罪行为,可谓一举多得。

  此次河南省宁陵县法院的创举,初衷正是在此。然而,从长远来看,医事法庭的设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只能算是变通之举,是否具备足够的推广性存在疑问。

  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就为专门性人士参与医疗纠纷的审理提供了制度入口。

  此外,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积极鼓励专业性人士参与专业性案件的审理,这也可以视为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制度配套。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是否具有专门性医疗知识就显得不是特别重要,原因很简单:医学专家证人出庭,或者邀请医学专家担任陪审员,都可以弥补法官的知识短板。即便是法官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囿于医学领域的多学科性,也难免存在知识的盲区。同时,,在法官队伍中要发掘法学医学复合型的人才,恐怕并非易事。

  专业法庭的设立,目标是为了实现医疗纠纷后的法治化处理,但减少医患纠纷的关键还在就医过程以及事后明确的立法约束。目前,我国卫生法尚未出台,执业医师法部分条款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部分条款有待完善,这都埋下了医疗纠纷的隐患。

  并且,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医事法庭的专业性确实会加快案件处理的效率,但并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通过司法解决效果就一定好。事实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律仲裁,包括司法调解也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院只是也应该是医患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一个环节或一个组成部分,不应把全部精力和希望都寄托于此。

  而在更广阔的层面,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从医患纠纷的源头避免。医患纠纷的避免,则涉及到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以药补医”制度、医疗市场监管、医疗改革进展、医疗保险发展、政府职能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医事法庭的设立,或许能局部性解决问题。但要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改革的方面还有很多。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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