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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东医疗卫生考试医学基础知识:卫生法规-复习指导-(三)

2014-12-27 14:00 | 来源: | 浏览 :

今天继续学习的《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考点。这节课主要讲的是“医疗事故的处置”。

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或医事故争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医疗过失的报告、封存病历病历资料及现场实物、尸检等。

1.医疗过失的报告。分为内部报告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内部报告。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需要报告的情况:①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②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③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再上报本机构医疗服务质量部门。

(2)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这便于行政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调查取证。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和相应责任,及时对医疗事故争议做出处理;也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起到警戒和借鉴作用。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有以下:

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③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封存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资料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为防止病历资料被修改,保证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及可信度,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必要将病历资料封存。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的资料有: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对现场实物(如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及服药使用的器皿)进行封存,同时需要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

封存的资料和实物均由医疗机构保管。在启封时,也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在场(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在两人以上)。

3.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患双方均应当及时提出尸检的要求,死者尸体存放一般不得超过2周。否则,无论哪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正确判定,责任将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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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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