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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杭州温州启动医改二次议价

2015-06-21 11:04 | 来源: | 浏览 :

  时间:2015年06月05日

  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桃花岭饭店

  主要内容:表彰2014年医疗保险优秀论文颁奖,秘书处报告诉近期工作和2014年财务情况;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部分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调整;以及围绕《药品价格改革和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机制为主题。

  会议内容重点摘要

  一、秘书长熊先军: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工作汇报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在东进会长的领导下,组织评估专家组完成201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评估报告,就尽快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救助机制、健全居民医保筹资与待遇调整机制、加快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设计等重大制度建设问题提出建议。在总结近几年评估调研经验的基础上,目前已对河南、山东、湖北3省份开展了调研工作。

  上半年工作情况:一是完成了城乡居民基药医疗保险制度融合研究项目;二是在医疗保险筹资机制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研究文献综述》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测算分析报告》;三是完成了人社部2014年重大政策研究项目,向人社部提交了《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研究报告》;四是完成了职工医疗群众路线险个人账户功能转化研究的结题工作;五是多层次解决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研究、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自动监测体系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分别完成了《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专题研究报告》、《重特大病症多层次医疗保障待遇规划:保障范围与标准》分报告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自动监控体系研究项目报告(2013-2014年)》、《医疗保险服务监控案例编码规则》。六是根据医疗保险司工作的要求下提交了《关于台湾地区医疗服务支付管理有关情况的报告》、《台湾健保药品价格管理与支付管理的启示报告》、《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及待遇比较研究报告》、《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现状和基金支出情况研究报告》。

  今年下半年工作安排:一是做好医疗保险评估的组织和服务;二是做好学术交流的组织工作;三是配合中心工作,做好课题研究的组织工作;四是深入挖掘数据潜能,拓展技术标准研制空间;五是加强对国际(地区)医保的基础研究;六是提高研究成果转化和宣传力度;七是提高秘书处管理能力和研究能力。

  姚宏司长:药品价格改革和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

  近来,药品价格管理从政府定价→全面放开→分类管理中不断发展。改革总在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之间徘徊,没有改革的是以“成本”为定价基础的理念,所以多年来的积淀价格问题逐步凸显。药品价格不和“虚高”脱销,政府成本定价也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吸取以往的教训。药品在市场经济下具有商品属性,价格不能主要由政府决定,而药品又是关系老百姓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价格政府不能不管。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新时期的重要命题。

  医保支付的制定要坚持分类采购、分类改革。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要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仍实行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管理;专利、独家药品建立谈判机制;血液制品、计划免疫等特殊用药实行招标或谈判采购;其他药品探索建立市场定价机制。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要考虑患者承受能力、基金承受能力和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要实现平稳承接,现阶段暂时按现行政策支付。取消药品最高零售价后,暂时以省级招标采购价(加成政策)作为天花板价格,采集当前价格,限制价格异动。对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购入价格、购入数量和零售价格,要开展调查,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这是价格工作的基础,也是工作重点和难点。

  从医保支付价的流程来讲,近阶段要由国家层面制定规则,省级层面出台具体政策,统筹地区层面落实实施办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多方面参与的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管理处段政明处长:《浅谈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

  2015年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降低虚高药价,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通过医保支付等方式平衡费用,努力减轻群众负担。制定医保支付价标准要考虑几点:市场形成交易价格,医保确定支付标准,鼓励医院药店议价,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信息公开阳光操作。

  根据分类采购的特点,专利药品、竞争不充分仿制药、竞争充分药品也要分类制定医保支付标准。鼓励医院药店二次议价、量价挂钩采购,通过结余留用激励医院药店积极性;而医院药店也要如实向医保、物价部门提供药品价格信息。

  保障患者权益,重点是考虑超支付标准药品的个人支付问题。药品价格≠药品费用,药品费用≠医药费用。因此,医保支付标准主要充分考虑好三个层面的支付问题:1医疗机构的支付标准主要为总额控制;2付费方式支付标准层面有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定额付费等;3服务项目和药品的支付标准层面,则是如何确定服务项目和药品的支付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胡大洋秘书长:药品价格改革与医保支付创新

  国家有关部门已下发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从2015年6月1日执行,除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外,政府不再制定药品价格。期望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监管等。

  正常的市场机制,应该是价格越高,市场需求越小。而原有的价格机制下扭曲了市场机制,导致价格越高,医院市场需求越高。医保支付改革就是要扭转这个价格机制失灵问题。创新医保支付制度,无论怎样,都要抓住总量控制这个牛鼻子。胡秘书长进一步肯定了带量采购工作,药品价格谈判要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合理的支付标准和带量采购,实现真正的社保团购。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王平洋处长:《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机制》

  浙江省将从7月1日起,全国率先实行医保支付价(已超过重庆的进度)。之前的医保支付模式是根据最高零售价、省级中标价、医院零售价进行报销(甲类100%报销,乙类70-80%);目前要改革为一个平台,三个机制:以省采购平台为依托,建立健全药品分类采购机制,创新医保支付新机制,健全药品采购监管新机制。

  政府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实现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通过市场机制确定药品价格,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制定药品采购规则;创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全程监督;建立药品采新机制、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药品交易监管新机制,调动公立医院作为药品采购主体的积极性,实现政府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广大群众四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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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采购方面,将改革药品采购机制,分类管理分类实施: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开展分类采购。药品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根据“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通过谈判产生。

  明确药品销售价格政策,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医保目录内药品,医保将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医疗卫生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非医保目录产品,医疗机构按不高于企业确认的入围价格(中标价)销售。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医保支付价的差额部分,,上缴财政。由社保、财政、卫生等部门组织的联合考核组对医院药品耗材成本控制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奖励给医疗机构。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调整:自2015年起每年12月份,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度会议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生产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算数中位数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次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按2014年新一轮基药和其余全品种中标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试点城市带量采购:将在宁波、绍兴两市试点的基础上,7月1日起在杭州温州市和省级公立医院逐步实施。并加大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力度,加快医用耗材集中采工作进程。

  王东进会长最后总结发言:理性对待医药价格改革,科学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小结】本次医保年会,社保基本肯定带量采购和二次议价对药价改革和医保支付标准改革的促进作用,在医保支付标准规则尚未出台之前,暂按中标价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基本已成大势所趋。强化价格监测,制定相对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是未来医保工作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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