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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促进社会办医 民营医院看病可刷医保

2015-06-21 11:05 | 来源: | 浏览 :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要求进一步放宽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

  《措施》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行业专家将这项措施解读为医保政策的“松绑”,并提出,这项措施将为民营医院赢得更多竞争优势,有助于分流患者,解决公立医院扎堆看病、排长队、挂号难等问题。

  民营医院看病也可刷医保卡

  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措施》提出了简化社会办医审批手续、全面清理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免征医疗服务营业税、优化社会办医融资政策等多项条文。其中,进一步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进医保“松绑”,,尤为引人关注。

  医保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之一,是不是医保定点医院,很大程度上影响公众是否选择一家医院,这在社会办医疗机构更为明显。北京年轮骨科医院院长尹祥洲告诉记者道:“医保对民营医院的影响很大,患者通常用是否进入医保判断一个医院好不好,纳入医保就是好医院,没纳入医保就怀疑。民营医院要想立足,首先就要解决医保问题。”

  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副会长王培舟回复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社会办医疗机构,能否被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决定着该医疗机构能否正常地生存和发展。

  《政策》明确提出,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据了解,目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各个地方纳入医保的比例较低。医保准入“松绑”,未来将吸收更多民营医院进入医保体系,患者可以方便地刷医保卡就诊。

  医保“松绑”有望缓解扎堆看病、排长队 分流作用或有限

  业内专家分析,将更多的民营医院纳入医保体系,除了减轻患者的“钱包负担”,有助于分流公立医院的患者,一定程度上缓解扎堆看病、挂号难、排长队的问题。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刘国恩对记者表示:“满足患者多元化的医疗需求,社会办医承担的责任比以前更多。将更多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范围,是摆脱恶性循环的开端,在吸引患者就医、解决公立医院扎堆看病方面,效果将会很明显。”

  尹祥洲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民营医院不是跟公立医院抢病人,做的是公立医院不愿做,或者因为床位紧张等原因做不了的。医保政策放开,民营医院起码在这方面,跟公立医院在同一起跑线上,能起到分流患者的作用。”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即使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都被纳入医保定点,在现有政策下,社会办医疗机构仍不具备与公立医院同台竞争的优势。目前来看,社会办医还未取得突破性发展,依然面临着人才流动不自由、资金支持不到位等壁垒。实力不够强的情况下,分流患者的作用也将有限。

  王培舟对记者表示:“如果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都被纳入医保定点,可以促进社会办医发展,丰富医疗资源,为患者就医提供更多选择。但解决患者扎堆去大型公立医院看病的问题,还需要依靠分级诊疗等一系列政策的真正落实。”

  医保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化 患者享受更多实惠

  决定患者是否选择一家医疗机构的,除了医保之外,还有医疗质量。长期以来,部分社会办医疗机构因为虚假宣传、坑蒙拐骗等屡被曝光,使社会办医行业蒙上了“不光彩”的标签。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医保政策进一步放开,更多民营医疗机构被纳入医保管理体系,将有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让老百姓切实享受到社会办医的方便和快捷。

  尹祥洲告诉记者:“医保本身就有规范和限制,符合条件的进入医保体系,进入之后要按照它的要求运行,否则就会被卡住。实际上是逼迫民营医院遵守国家政策,对规范整个行业有好处。”

  王培舟认为,目前社会办医疗机构良莠不齐,各地社保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当地医疗机构发展现状,制定出医保定点准入标准并公之于众,将为社会办医明确发展方向,也将成为社会资本投资创办医疗机构的参考标准。他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取缔瞒报骗保、虚假宣传、坑蒙患者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并在媒体上公示。

  事实上,在规范社会办医方面,《政策》也提出多项措施。如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责任编辑: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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