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宣判两起输液致死案 定罪要看是否严重不负责
2015-10-09 13:29:04 华夏经纬网
内容提要:出了医疗事故,患者或患者家属可以起诉医疗单位,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尽人皆知的法律常识。但是人们也许不知道,如果医生严重不负责,造成严重的医疗事故,医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天津北方网讯:出了医疗事故,患者或患者家属可以起诉医疗单位,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尽人皆知的法律常识。但是人们也许不知道,如果医生严重不负责,造成严重的医疗事故,医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近日,本市宝坻区法院和蓟县法院宣判了两起输液致人死亡案。一名医生被认定犯医疗事故罪,而另一起事故由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严重不负责医生被判医疗事故罪
2008年的一天,妇女李某肚子不舒服,村社区服务站医生袁某来家中为她进行诊断,认为她得的是肠胃炎,遂将阿米卡星与庆大霉素两种药物混合在一起,给李某输液。可是在调完输液速度后几分钟,他说了句“有事再找我”,然后就走了。袁某走了半个多小时后,李某的丈夫发现妻子在输液过程中嘴唇青了,摸她也没什么反应。他感觉情况不妙,赶紧去找袁某,可是无济于事,李某已经气绝身亡。
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分析认为,庆大霉素和阿米卡星两药均属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两药合用提高了药品不良反应。给李某输液的速度过快,超出了常规滴注的速度,是造成其肺水肿死亡的重要原因。而且,袁某在为患者输液后很快离开了现场,未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并进行抢救。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证据证明,袁某有行医的“职业许可证”,属于合法医生。今年5月,公诉机关对袁某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袁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得到了谅解,均属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后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存在过错医院赔偿18万余元
年过七旬的王奶奶因“喘憋”来到蓟县某医院驻村的卫生室就诊。经乡医刘某诊断,为支气管哮喘、上呼吸道感染。刘某在未给王奶奶做过敏试验的情况下,给予其静脉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王奶奶出现颜面大汗、口唇苍白等反应。刘某赶紧给王奶奶注射了肾上腺素,而后王奶奶被送往宝坻区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16日死亡。经天津市蓟县医学会鉴定,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老人的家属将蓟县某医院起诉至蓟县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乡医在未给患者进行过敏试验的情况下即应用头孢类药物,致患者出现严重过敏性反应,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90%责任为宜。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应按责予以赔偿。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余元。据介绍,医学会和法院并未认定该医生存在严重不负责的情形。
专家说法:是否“严重不负责”成关键
上述两案中的医生,为什么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另一个只由单位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呢?
本市医疗事故法律专家刘新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大多属于民事纠纷,患者可以通过起诉医疗单位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关责任应由医疗单位承担。但我国《刑法》规定的医生在治疗方面的犯罪有两种,一是非法行医罪,二是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主要是针对没有医师资格的行医行为,而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医师资格的合法医生。认定医生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首先该医疗事故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其次该事故是医疗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事故,另外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第一起案件中,医生在为患者输液后很快离开了现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第二起案件中医生虽然有过错,但并未存在严重不负责的情形。因此虽然两起案件都致患者死亡,可是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个只承担民事赔偿。
来源:每日新报 作者: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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