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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章可循 泸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发布

2015-10-22 11:35 | 来源: | 浏览 :

法律追责

提供虚假证据、寻衅滋事

将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现场实物的;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对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和机构的调查取证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证据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处理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相关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医疗设施及公私财物;抢夺、毁损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拒绝将死者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国家机关、公共场所等场所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经劝阻无效且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赵秋 记者 周丽 实习生 朱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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