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明年起实施 卫生部门进行重点解读
天津广播网12月3日消息:近日,《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通过人大立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记者从今天市卫生计生委从卫生行业角度对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共40条,与之前2009年2月施行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相比,除了由政府令形式提升为地方性法规外,内容规定得更加严谨,措施更加便民,保障更有力。市卫生计生委医管处处长葛乐说,这次《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不仅关注了患房的利益,也保护了院方和医生的权益。这也将更好地激励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葛乐:“如果说特别突出的,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的犯罪活动这块儿,是原来条例一点儿都没有的。这是跟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卫生计生委、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有文件,列出了这7种行为是不允许的。比当初公安局和卫生局联合的‘平安医院’的五不准还要多两种。管制刀具、限制医务人员自由、抢占病房等等,这也算是有实际意义的东西。”
另一处在条例中体现的新内容就是针对医护人员的相关责任。葛乐介绍说:“条例里明确了一些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他有几种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块儿也有,比如说:不负责任、隐匿、藏匿病例、涂改病例,也有。”
虽然目前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已经全都参保医责险,但由于医责险并不属于强制保险,所以,民营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不参保。葛乐说,如果医疗纠纷发生在没有参保的民营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患双方经协商可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赔付额仍需医患双方自行解决。
葛乐:“天津市辖区内所有的医疗纠纷,不管是公立医院、民营医院,不管是大医院还是基层医疗机构、诊所都可以人民调解。调解都可以,但是不允许私自解决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只定位在公立医疗机构。其实主要在医责险这块儿,市卫生部门可以组织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因为医责险从目前国家层面就没有把它作为一个强制性的统保,像交强险一样。”
在2009年《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施行后,为了更好地从源头进行防范,市卫生部门连续多年举行60多次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会和“医疗专科”预警会,随时提醒临床医生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现在,本市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今后,这项工作还将继续。
葛乐:“因为所有了案例下来,我们每季度都得是三到四次,平均一个月一次。所有的赔付金额超过3万的,不管陪多少钱,只要是死亡的,因为我们定义为比较重大的,比较复杂的。这种是‘面’上的。当事人是肯定要来的,是绝对要受到教育的。所有二级医院的医务科长都要来,赔偿超过30万的,主管副院长必须到会场。既有这种面上的案例分析会,我们还把医疗纠纷高发的学科:骨科、普外、妇产,死亡率比较高的这几个学科,我们定期组织叫‘医疗专科预警’的会议。请的都是所有有这个学科二级以上医院的科室主任和学科骨干,就针对这个专业的人。”(滨海广播记者 张清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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