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打击医药商业贿赂
2014-07-04 16:31 | 来源: | 浏览 :次
本报西安讯(同海怡 记者周余涛)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自7月1日起,《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该《办法》适用于参与陕西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
该《办法》规定,有不良记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陕西省卫计委将在网站开设专栏公布相关不良记录。对有一次列入陕西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陕西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将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陕西省卫生系统将用一年的时间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和对外公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各界举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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