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得拒绝 诊治艾滋病儿童
2015-03-03 22:55 | 来源: | 浏览 :次
医疗卫生机构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患儿的医疗负担。昨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疗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发文要求:消除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社会歧视,让群众知晓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播艾滋病,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恐惧心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要落实定期随访检测、抗病毒治疗和心理关怀等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诊和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要依法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隐私保护。未经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儿童的姓名、住址、学校、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公开。对于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信息的,依法进行处理。(记者 彭蓓)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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