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完善医保政策 统账结合模式缴费
从本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缴费、待遇享受以及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等方面执行新规定,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让医保政策更加惠民、便民、利民。
12月1日起,取消用人单位由大病统筹模式变更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审批,对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比例8%)参保的单位,申请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在按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即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变更。取消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审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以及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继续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新参保单位应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单位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需按程序办理。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因连续两年(含)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继续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社保经办机构变更的程序,改为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补缴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为防止因断缴、欠缴而影响职工医保待遇,《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
单位职工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按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个人参保人员补缴补支付的中断缴费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个人账户可一次性结清;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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